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于2017年4月30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郑江于治国
电话:86-10-65198076
传真:86-10-65198172
原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