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前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