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来源:计鹏新能源发布时间:2016-04-21 09:54:45

一、资源概况

江西地处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夏冬长、春秋短,太阳能总辐射在4006.3兆焦耳/m2,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太阳能资源评估标准,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带,可进行一定规模的开发利用。江西省环鄱阳湖区和赣州地区的东北部为太阳能资源最丰富区,年总辐射量在4500兆焦耳/m2,而太阳能资源低值区主要分布在赣西的罗霄山一带,年总辐射量在4200兆焦耳/m2以下。


江西省各地区太阳能年辐射分布情况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江西地方政策

江西省及下属各市出台了多个支持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基本集中在2014年,其补贴是否适用于2016年建成的项目还有待确认。十二五期间江西省及下属各市出台的主要支持政策如下: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国网南昌供电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另行制定。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政策。

(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饶府发【2015】11号)

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属地财政分别承担50%。项目属地财政还可相应出台资金补贴政策。

(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4〕142号)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市里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5)《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196号)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经济性评价

江西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年满发小时数在1000h左右。由于政策出台时间基本集中在2014年,其补贴是否适用于2016年建成的项目还有待确认,因此测算时暂不考虑补贴。

1、光伏电站项目

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7.39%之间,不满足投资要求,当项目单位造价降低至7600元时,融资前税前收益率达到8%,满足要求。考虑到近年来光伏造价一直呈现降低趋势,因此在没有补贴情况下,江西省开发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在控制好造价的情况下是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与省级补贴之和。根据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7802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6.07%之间,投资回收期超过11年,项目不满足投资要求。具体见下表。如果考虑江西省0.2元的度电补贴,补贴20年,则融资前税前收益率提高到13%,满足投资要求。因此江西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加强资源分析,提高利用小时数,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项目一定的补贴。


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备案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根据2014年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江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设区市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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