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3月28日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广泛关注。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趋势的判断,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仅代表个人观点。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及瓶颈问题
最近几年,有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谈论很多,政府文件中也时常交替出现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这两个概念的范畴是有所不同的。根据1980年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是,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因此相对于常规能源而言,新能源又被称为非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从一次能源的属性上进行划分的,主要也是太阳能、风能等,更多的是指在自然条件下可以再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要小于新能源的范畴,二者在范畴上有较多的重叠。
在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长快速,其中,风电以及光伏装机容量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与装机容量快速增长形成反差的是弃风弃光限电现象逐渐凸显,产业瓶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仅2015年,“三北”地区(具体指中国的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弃风电量达339亿千瓦时,造成弃风弃光限电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陆上风能资源大部分集中在“三北”地区,适合太阳能发电的资源大部分集中在西部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大部分都是经济落后地区,随着装机容量的上升,电能就地消纳不了;二是传统化石能源的对抗以及原有电力高度管制的体制的限制,使得大量的风电、光伏发电产生的电能无法并网输送出去。
保障性收购电量指标将成为博弈重点
能源局此时发布《办法》,对于解决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瓶颈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推动作用,使得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大的用户等各方有了博弈的依据。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才会进行相关的收购活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相比,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在规模化利用过程中的可控性处于劣势,以至于对原有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的远行构成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