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16-04-11 11:35:48

索比光伏网讯: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经信委、吉林省能源局:

报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甘发改商价[2015]1192号)、《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内经信电力字[2016]5号)和《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请示》(吉能电力[2015]2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原则同意《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和《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按照修改后方案(附后)执行。

二、准确把握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外延和内涵。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是指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实施不影响跨省区消纳,请试点地区妥善处理好就近消纳试点与电力外送的关系,实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三、注意结合当前和长远。试点地区在落实试点方案各项工作措施时,既要把握好中长期目标,也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安排。请结合试点方案,科学安排2016年工作要点及目标,确保“十三五”目标顺利实现。

四、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试点地区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探索建立完善辅助服务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请试点地区结合试点方案,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并积极做好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强化过程控制。试点地区在试点方案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灵活应对。对于涉及方面广、协调难度大的任务事项,及时报告,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附件:1.《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3.《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附件1:

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为实施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和适应国家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需要,进一步发挥甘肃新能源资源优势,有效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探索符合甘肃实际的新能源消纳途径和渠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特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甘肃可再生能源消纳现状

(一)甘肃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2015年,甘肃统调发电装机达到4188万千瓦,其中火电1661万千瓦,水电696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2682万千瓦,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58%。其中,风电装机1247万千瓦,光伏装机581万千瓦。光电装机居全国首位,风电装机位于全国第二,甘肃新能源在全国地位重要。

2015年全省统调发电量1016亿千瓦时,其中火电562亿千瓦时,水电268亿千瓦时,风电127亿千瓦时,光电59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44.7%。

甘肃省河西走廊新能源基地是全国新能源基地之一,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大、速度快。2015年与2010年相比,新能源装机增长近11倍,净增1674万千瓦;发电增长近9倍,净增165亿千瓦时。同期甘肃省总装机规模增长167%,发电增长40%。

(二)消纳可再生能源已采取的措施

甘肃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势,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配套装备产业,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进行了主动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一是支持先进高载能产业参与直购电试点。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甘肃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先进高载能产业纳入直购电范围,有力地促进了电力特别是新能源的消纳;二是实行发电权替代。支持并组织新能源置换火电自备电厂发电,先后组织可再生能源置换兰州铝厂、酒钢公司等自备电厂发电,完成替代电量13.7亿千瓦时;三是千方百计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近三年来累计外送电量130亿千瓦时;四是开展可再生能源与集中式电采暖企业直接交易,一个采暖期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428万千瓦时。


(三)甘肃消纳可再生能源存在的突出问题

甘肃因地制宜,努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和大力外送,但仍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省内用电市场供大于求,可再生能源消纳不足。省内用电负荷增长较慢,装机负荷比已超过3:1,富余发电能力600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迅速,截止2015年底,风电装机同比增长24%,光电装机同比增长18%,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相对不足;二是电网外送通道不畅,可再生能源外送受限。目前,甘肃省尚未建成专用特高压电力外送电网通道,特别是河西新能源富集区网架相对薄弱,新能源电力外送能力有限;三是新能源大而不强问题突出。2015年,风电弃风率近39%;光电弃光率30%。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与发展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二、扩大消纳的基本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充分利用甘肃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机遇,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立足甘肃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的实际,围绕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为核心,以河西地区消纳为重点,通过充分增加用电负荷、市场化交易、示范项目带动、政策支持等措施,努力扩大消纳渠道,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增加负荷。努力挖掘本地和自身潜力,促进有效增加用电负荷,把调结构与消纳可再生能源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突出互利共赢。消纳可再生能源要注重发电和用电、可再生能源和其它电源等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形成健康、持续、多赢局面。

三是突出安全有序。以电网安全为前提,促进电力电量平衡,有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三)近期目标

通过直接交易和培育、引进电能替代市场,促进甘肃可再生能源消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三五”期间,力争可再生能源出力达到合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促进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规划,加强项目规划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地方用电负荷,并结合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和能源结构调整需求,确定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确保可再生能源建设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加强全省电力市场平衡和电力综合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全省发、用电形势,努力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与其它电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

加快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一是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机制。甘肃省电力公司要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尽快建立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响应激励机制,强化预测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多用。二是建立有偿调峰机制。借鉴东北调峰辅助服务经验,加强调峰能力管理,开展深度调峰试验。探索完善可再生能源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鼓励火电机组深度调峰,鼓励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参与调峰,为可再生能源腾出更大发电空间。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优先交易机制。安排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同等竞价条件下优先开展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通过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丰富交易形式,及时组织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年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

(三)促进省内电能替代

积极调整各类用能结构,扩大终端消费环节电能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推进新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置换,着力增加企业自备电厂消纳新能源比例,扩大替代酒钢、兰铝、金川公司、玉门石油公司等企业自备机组发电规模,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自备机组发电不低于40亿千瓦时。发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等高载能产业优势,加强需求侧管理,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达标高载能企业提高负荷率,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完善用电价格政策,鼓励电能替代传统能源,通过典型示范,推广集中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引导各市县扩大新能源利用。探索光伏发电在扶贫、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应用,推动用户侧储能应用试点。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和社会公共停车区域充电换电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立足甘肃河西地区新能源基地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用电方、发电方、供电方主动参与消纳可再生能源。探索建立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集中式电采暖等电价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产业发展。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探索制定区分输电距离的输配电价,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

(五)大力提高用电需求

发挥西部政策优惠措施,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有效增加工业用电负荷。依托《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政策支持,发挥甘肃原材料工业在资源、人才、研发等方面比较优势,通过承接转移、技术引进和技术研究等方式,加快发展新材料工业,延长产业链,促进甘肃工业结构调整。根据甘肃环境容量,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安排产能置换指标和产业布局时,对甘肃给予重点倾斜。建立产业承接转移部省际联系机制,加强甘肃与东部的机制化交流和产能对接,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甘肃通过整合现有工业领域专项资金,以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用于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

(六)加强电网建设

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建设试点,以分布式电源解决当地用电。增强技术和服务支撑,积极接纳可再生能源。推进甘肃智能电网发展,努力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促进可再生能源充分消纳。在河西及甘肃中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依托当地煤电冶化产业链,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开展局域电网试点。

(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立足建立甘肃省国家能源战略基地目标,努力形成全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要积极支持和倡导能源利用方式的变革,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意识和行动,引导广大民众和社会团体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出谋划策、贡献智慧。

(八)组织保障

建立由甘肃省发展改革、工信、能源、能源监管和电网等部门企业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统筹、有序提高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甘肃省发展改革(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省内有关市州,建立本地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协调机制,省市上下联动,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有效消纳。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为加快内蒙古国家绿色能源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符合内蒙古实际的绿色能源就近消纳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的要求,制订试点方案。

一、内蒙古可再生能源消纳现状

(一)内蒙古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2015年,内蒙古统调发电装机达到10391万千瓦,其中火电7260万千瓦,水电237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2894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27.85%。其中,风电装机2425万千瓦,光伏装机469万千瓦。风电装机居全国首位,光伏发电装机位于全国第四。其中:蒙西电网风电装机1498万千瓦,光伏装机412万千瓦;蒙东电网风电装机880万千瓦,光伏装机58万千瓦。

2015年全区统调发电量3920亿千瓦时,其中火电3420亿千瓦时,水电36亿千瓦时,风电408亿千瓦时,光伏57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1.86%。其中:蒙西电网总发电量2135亿千瓦时,风电254亿千瓦时,光伏50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4.24%;蒙东电网总发电量839亿千瓦时,风电144亿千瓦时,光伏7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8%。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基地之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大、速度快。2015年与2010年相比,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近3倍,净增1926万千瓦;发电量增长近2.7倍,净增292亿千瓦时。光伏装机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风电发电量增长近2.4倍,净增235亿千瓦时。


(二)消纳可再生能源已采取的措施

1、蒙东地区

一是支持风电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2014年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试行)》,准入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风电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当年完成交易电量3400万千瓦时,提高该风场利用小时数38小时。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委继续扩大风电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规模,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完成交易电量7500万左右,呼伦贝尔地区新准入6户风电企业(13个风场)参与直接交易,全年完成交易电量2.07亿千瓦时。

二是实行发电权替代。支持并组织可再生能源置换火电机组发电,2015年签订替代合同电量1亿千瓦时。

三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外送。2015年可再生能源参与跨区跨省交易外送电量近70亿千瓦时,其中风电送华北22亿千瓦时、送辽宁省48亿千瓦时。

2、蒙西地区

一是将可再生能源纳入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开展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能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西部电网风电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风电交易试点,同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风洁源风电场等11家风电企业参加蒙西地区风电交易试点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5]208号)文件,准入市场风电装机容量74万千瓦,自2015年6月实施,全年交易电量预计8亿千瓦时。

二是开展跨省跨区低谷风电交易。为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蒙西电网外送通道输送效率,实现风电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开展了与华北电网公司跨省跨区低谷风电交易,在负荷低谷期增加蒙西电网风电送出电力,年交易电量在15亿千瓦时左右。


三是开展风电替代自备电厂发电试点工作。我委经与电网、发电等部门协商下发《关于实施风电替代自备电厂发电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5]398号),风电替代是发电权交易的特殊品种,在自备电厂运行方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发电权交易降低其发电出力,由风电替代发电,提高风电就近消纳水平,新增风电发电量。试点先从包铝等部分企业开始,预计月度增加风电消纳交易电量3亿千瓦时左右。

四是积极开展风电与供热企业、风电与抽水蓄能电站等交易品种研究工作。

(三)内蒙古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问题

一是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与用电需求不匹配。截止2015年底,全区电力装机同比增长12.52%,风电装机同比增长15.46%,光伏装机同比增长65%,全区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22%。到今年年底,蒙西地区富余火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蒙东地区达到600万千瓦。地区装机增速明显快于地区负荷增速,造成区内用电市场供大于求,可再生能源消纳不足。二是电网外送电通道建设滞后,可再生能源外送受阻。目前,我区已核准的三条特高压外送电通道与蒙西电网无电气联系,无法消纳存量可再生能源装机。受经济下滑及环境治理影响,区外受电市场需求下降,造成现有外送电量降低,影响可再生能源外送消纳。三是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电价政策不够完善,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消纳。

二、扩大消纳的基本思路、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思路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把握我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机遇,充分考虑我区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经济结构特点,通过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扩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范围,推动电能替代项目建设,推进新增负荷落地等多项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与社会经济发展融合共进。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促进改革。按照国家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文件(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突出地区特色,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工作。

二是保障安全。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应以电网安全为前提,以加强输配电网为基础,有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三是大胆探索。在不断总结电力市场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合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新交易品种研究工作,突破现存可再生能源消纳瓶颈,寻求符合地区实际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新途径。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电量年均增长力争达到10%。

三、主要措施

(一)促进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

目前,全区可再生能源装机2894万千瓦,占全部装机的27.85%,其中:蒙西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1910万千瓦,占全部装机的32.18%;蒙东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939万千瓦,占全部装机的34.28%。“十二五”期间,全区风电装机年均增长19.38%,全区光伏装机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2012-2015年年均增长198.75%;电网供电负荷年均增长3.76%。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速远远高于电网供电负荷增长,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源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弃风率达到15.5%。为保障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强化规划管理,根据电网实际接纳能力与负荷增长速度确定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目标,稳步推进;到“十三五”末期,蒙西电网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保持在2000小时,光伏保持在1500小时;蒙东电网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保持在1800小时,光伏保持在1400小时;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要有明确的消纳方向和空间。结合全区发、用电供需形势,建立政府控制可再生能源过快发展协调机制,抑制风电、光伏发电新建规模、速度,优先解决富裕装机容量,确保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源协调,发电与用电协调。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

保障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科学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为可再生能源消纳留足空间,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保障性计划电量高于同期实际发电量。鼓励保障性计划电量以外的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优先予以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市场机制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精神,多措并举,完善市场机制,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一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规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试行)》,改变基于弃风电量参与直接交易的原则,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使得通辽、赤峰、兴安地区风电企业全部进入市场,充分挖掘本地区用电潜力,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有序推进呼伦贝尔地区风电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呼伦贝尔地区风电参与市场规则。蒙西地区在现有交易品种基础上,及时总结风电参与市场经验,适时扩大风电参与多边交易市场的规模。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网内有偿调峰辅助服务管理。落实东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开拓市场空间。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鼓励火电机组深度调峰,鼓励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参与调峰,为可再生能源腾出更大发电空间。

三是探索深化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机组发电机制。利用发电权替代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风电机组替代自备机组发电,交易结算价格由风电企业与被替代方协商确定,根据系统情况酌情考虑进行网损补偿;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火电机组计划内发电量,酌情考虑进行网损补偿,三方签订替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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