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2015年度增补光伏发电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3-08 10:18:59

内发改能源字[2016]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36号)要求,我委原则同意各盟市2015年增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安排,现将增补指标和在建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地区2015年增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表(见附件),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尽快落实建设条件,抓紧开工建设,确保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投产任务。

二、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盟市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督查检查机制,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2014年和2015年计划指标内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建设指标,因客观条件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主动放弃建设指标,或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和资金筹措情况确认该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先行作废该项目建设指标,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开。调整文件蒙西地区抄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蒙东地区抄送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并抄报我委。两个电网公司根据盟市的调整文件即可办理相关接网手续,我委不再出具相关文件。

三、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998号)要求,对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之前批复同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分类正确处理。各盟市2013年12月底前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9月30日前建成并网投产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光伏电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5号)有关要求的,可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程序申领补贴;2016年9月30日前仍未建成并网的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正式出文予以作废,并抄报我委及电网公司。

四、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此次增补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主动配合项目业主开展接入电网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时出具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并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保证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安全可靠,建设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五、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管理本地区备案光伏发电项目,确保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合法合规,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通知

附件:我区2015年增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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