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盘点】那些失效的光伏补贴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3 09:00:59

光伏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的行业,一个严重依赖补贴生存的行业,因此了解光伏补贴至关重要。

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光伏政策,如此错综复杂的光伏政策,哪些已经失效了呢?我们在计算收益的时候,还将其考虑其中呢?笔者为您梳理下自己已知的已经失效的省级光伏补贴政策,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

一、山东省

鲁政发〔2014〕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

因此山东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将不复存在!

二、辽宁省

辽政办发〔2011〕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电价补贴),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其补贴时间为“十二五”期间,因此辽宁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也将不复存在!

三、江苏省

苏政办发〔2012〕111号《江苏省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指出: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元和2015年1.15元。。

其补贴时间为2012、2013、2014、2015,因此江苏的地方补贴从2016年开始也将不复存在!

四、浙江省

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并未明确补贴时间,根据文件前文所述,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并且浙江下属多个地级市的补贴政策也是截止到2015年,因此Mr.Yang个人猜测,浙江省的补贴政策已经失效,欢迎大家去求证!

浙江省地级市失效补贴政策:

1、杭政函〔2014〕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2、温政发〔2013〕7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5元补贴;2015年底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3、嘉政发〔2013〕8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4、甬政发〔2014〕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5、绍政办发〔2014〕4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2016年为“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很多省市级光伏补贴政策只执行到2015年,因此各位光伏人务必请注意各地的补贴政策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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