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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1-04 09:39:42

商政办函(2015)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商洛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现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提升资源利用效益,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和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省关于绿色建筑行动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和全寿命周期理念,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原则,完善政策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市场环境,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加快实现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设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力争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到“十二五”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工程按省上下达的年度任务予以落实。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在城镇建设、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规划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等内容的绿色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之中,落实到具体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

2.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城镇建筑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节能审查,严格执行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节能设计不达标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大建筑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制度,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投入使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节水方案,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

(二)抓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1.推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以应用外窗节能、屋顶隔热、外墙保温、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绿色照明等本地适用节能技术为主的节能改造。(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

2.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中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节能改造效果好的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到“十二五”末,公共机构集中供热收费计量比例、政府采购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节水器具使用率均达到100%。(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负责)

3.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将节能改造和旧城改造、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相结合,做到同步规划、同体设计、同时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效果。(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

(三)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政府投资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总平面及场地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场地原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出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及措施、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筑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对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鼓励商品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

2.积极推进绿色住宅小区和绿色农房建设。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出台绿色住宅小区和绿色农房建设指导意见。集中规划建设的移民搬迁工程、重点示范镇新区建筑工程要率先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对绿色住宅小区和绿色农房建设的财税支持力度,绿色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单体建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3.推进绿色生态县区建设。鼓励各县区加快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对符合生态县区建设条件的,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补助,同时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能耗报送制度。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都要建设能耗监控系统,实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未建设能耗监控系统、未取得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省关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有关规定,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供电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负责)

(五)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制定城镇集中供热系统管网改造规划,积极推进城市节能供热系统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对实施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的供热改造项目、老旧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严格执行《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发展保温材料、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多孔砌块、墙板、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产业,鼓励利用尾矿生产新型建材;抓好市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和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关闭粘土实心砖企业,对新型建材企业实行生产能耗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有条件的县区,要结合重点镇建设和移民搬迁,有序推进农村“禁实”工作。(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负责)

2.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组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应用示范,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的建筑用钢,将采用高强钢筋作为我市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评选、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评定的优先条件;积极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

3.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实行绿色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介绿色建材推广目录产品,引导规范市场消费。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市内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一批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项目。(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七)加大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力度

1.开展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行动。加大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应用示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

2.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发挥已有科研资源优势,推动组建市绿色建筑工程技术联盟。(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加大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负责)

(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组织可再生能源省级示范县区建设,规模化推进太阳能 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地源热泵等低碳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到“十二五”末,各县区均建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

2.在中心城市及各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对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助。(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3.稳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发电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鼓励利用光伏发电为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公共机构用房、住宅小区提供绿色能源;供电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并制定全市光电建筑并网服务工作规则,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及时并网发电并对多余电量全额收购。(市发改委、商洛供电局、地电商洛分公司、市建设局负责)

(九)推动建筑工业化

健全建设工程标准体系,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部品生产,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市建设局、市工信局负责)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建立建筑物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免烧砖、砌块、墙板、混凝土等掺加30%以上建筑垃圾的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认定;组织开展绿色施工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中心城市及各县县城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部门、行业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任务分解,考核措施、相关规划、科技专项、产业化专项的衔接协调,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共同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社会监督。加快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严格评价监管;鼓励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充分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和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科普宣讲、技术培训等,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发挥社会监督的推动作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

(三)健全激励政策,加大推动力度。严格落实中省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利用好省级产业引导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资金优先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积极性高、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推广比例高、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情况好的县区倾斜。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市级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市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予以补助;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转让政策、容积率奖励政策措施,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负责)

(四)深化经营创新,完善收费政策。推动按热量计量收费工作,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分户计量有难度的,实行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

(五)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但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变或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或等级的,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定期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建筑能效标识、建筑材料等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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