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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炜:光伏投融资市场需要四个改变

发表于:2015-12-21 09:20:18     作者:红炜 来源:新浪博客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债券产品——是以特定“资产池(Asset Pool)”所产生的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工具。它与YieldCo的相同之处:都是以光伏终端市场未来收益为基础;不同之处:YieldCo是股权形式ABS是债权形式融资。目前,在光伏终端市场,除了境外上市的阿特斯有发行ABS外,境内资本市场也没有这一产品设计。

以上光伏终端投融资市场面临的困境,既反映了中国金融需要改革的诉求,也是中国金融需要改革的内容。

从光伏产业投融资市场看金融改革改什么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除众筹外,理论上所有金融产品都是非常适用于光伏终端市场的。它们目前所以市场表现不佳,有金融机构如何看待光伏产业问题,有光伏产品标准不完善问题,也有市场需求规模还在形成中的问题,但根本问题一定是监管政策缺失或不完善、金融机构创新和服务意识严重不足所致。

金融改革的核心,就是让金融法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就是让金融产品在这一环境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实现这一点,在光伏终端市场金融需要改变的是:

改思维——要从以资产抵押为主要控制风险的思维向未来收益权控制风险的思维过渡。这一过渡是可以分阶段的:从资产抵押控制风险——资产抵押控制风险+未来收益权质押控制风险——未来收益权质押控制风险。围绕这一方向,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案例有中国金融租赁与海润光伏开展的金融租赁服务探讨。探讨的可实现形式正是前面介绍的第二阶段,探讨有望成功。探讨一旦成功,既是金融思维的进步,也是金融租赁手段在光伏终端投融资市场规范化、规模化运作的开始,这探讨一过程就是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

改法规——这里既包括没有出台金融监管政策的要尽快出台,又包括已经出台但市场效果不佳的监管政策要重新完善。对于前者,比如互联网金融手段的众筹和P2P两个产品的监管政策,鉴于目前市场结果已经远远地走在政策和法规的前面,给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出台造成极大难度,有人提出“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柔性监管,对此老红明确持反对意见,因为任何游戏必须先定规则后游戏,更何况金融游戏事关巨大社会风险,应当尽快出台有关众筹特别是P2P金融产品的相关监管政策;对于后者,比如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国家推出的探讨案例已近10年、监管政策出台已近3年,可市场结果寥寥。这不是市场问题,这是政策的适用性问题,是政策需要完善的问题。

改服务——老红对这一点的突出感觉是:光伏企业、金融机构都想在光伏终端市场实现对接,但如何实现对接,光伏企业的紧迫性和积极性明显多于金融机构。在光伏终端投融资市场,许多金融产品和政策障碍问题已经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而是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深入了解光伏终端市场运行规则的问题,是否愿意去主动、积极解决的问题和向金融监管机关反映的问题。解释这一点最生动的案例就是,光伏企业家借助租赁手段成功推出了“绿能宝”,而金融机构为光伏企业设计的金融租赁服务还在讨论中。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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