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11-05 10:26:35

各有关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

国家2006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我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

(一)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落实中央和省节能减排战略部署、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有利用于发挥地区整体优势,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有利于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目标实现。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止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要按照住建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

(二)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

(四)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近期,省里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

(一)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要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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