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做好城市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规划建设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供应方面的政策,土地划拨和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管理中心加强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监管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开发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逐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选择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县区,积极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中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2015年市中心城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各县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市住房管理中心要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