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推广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应用,新建、改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引导既有建筑住户应用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倡村镇居民自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电建筑等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引导居住建筑公共区间与建筑庭院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对政府资金投入50%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扩大在城市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用电试点。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
(二)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暖与制冷,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优先发展可再生水源(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热泵,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科学利用城市中水发展污水源热泵,逐步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城镇建筑中用能比例。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为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编制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制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保障浅层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时”原则。加强过程监管,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不通过施工图审查;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部分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4年—2015年,新建建筑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25%以上。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从工程设计、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等源头采取措施,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产生排放量,提高报废建筑拆解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非正常拆毁。施工现场产生废料原则上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鼓励在道路工程中使用可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利用建筑施工废物,减少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转运量,降低施工运输成本。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各县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场地。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再生混凝土等建材产品,促进建筑废弃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及规模化发展。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建筑废弃物工作。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和经营,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