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7号 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

来源:江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10-28 23:59:59
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7 号

 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调剂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5〕839号),部分地区按要求提出了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调整意见。结合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6号),

并根据国家和省光伏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5〕342号)、《关于定期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完成情况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5〕543号)要求,在充分考虑各市2015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完成实绩以及各市提出的调整意见等基础上,经研究,现调整部分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包括调减规模和调增规模。同意无锡市调减省补规模2.3MW、调减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MW;其调出的20MW、以及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5〕356号文调增我省的200MW,合计220MW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用于调增徐州等9市年度规模。具体规模安排见附件1、2。

二、请有关市根据下达的调增规模,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优选并备案。备案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调增规模。原则上,优先支持各地依据苏发改能源发〔2015〕342号文件要求报送的需要新增建设规模光伏电站备选项目;

优先支持各地依据苏发改能源发〔2015〕839号文件要求推荐的项目;优先支持各地已纳入2015年度规模且进展快的投资主体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对于已纳入本年度规模内的项目,未按照既定计划推进的,对其投资人新提出的项目要实行必要的限备。

项目备案管理过程中,各市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详见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行业发展专栏”:www.jsdpc.gov.cn/gongkai/wjg/xnyc/xnykfyx)执行。

三、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光伏发电项目布局要符合《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8月24日,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里下河湖区光伏电站建设有关意见的函》(里下河湖区联办〔2015〕1号),对利用湖泊湖荡建设光伏电站提出了意见,各有关市要认真研究,有序推动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四、各有关市要在调增规模下达后一周内完成备案工作。11月10日前,按照附件3格式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12月31日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具备并网条件。2016年1月31日前,项目要全部并网发电。请省电力公司加强对接,落实电网接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五、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及调增规模完成情况将纳入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作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内容:

附件1.2015年各市光伏电站调整规模安排表


附件2.2015年各市光伏发电省补规模调整规模安排表

附件3.各市2015年光伏发电调增规模项目信息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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