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
一、总体目标
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加强电力外送、扩大消纳范围的同时开展就近消纳试点,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降低用电成本,形成竞争优势,促使可再生能源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为其他地区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积累经验,实现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的机制创新,努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促进改革。试点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的方向和精神。
二是大胆探索。试点必须有效解决局部地区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试点方案应结合地方特点,允许大胆探索,只要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又有利于实现就近消纳,就可以试行,通过实践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是积极稳妥。试点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试点方案应考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障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试点范围可以先从局域电网开始,逐步扩大;也可以分步骤实施,逐步完善。
三、试点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在局域电网就近消纳
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一方面积极加强输电通道和配电网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外送,扩大消纳范围;另一方面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减少外送线路建设需求,探索在试点地区局域电网内考虑输电距离因素测算确定输配电价,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可再生能源积极消纳的良性循环。通过企业自备燃煤火电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调峰义务,参与交易,提高调峰能力,加大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力度。
(二)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市场主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供热以及实施电能替代,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三)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
通过建立优先发电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实施优先发电权交易,并在调度中落实,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燃煤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调节。
(四)其他鼓励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运行机制
鼓励对燃煤机组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联产机组加装蓄热器,实施深度调峰,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快速调峰能力,实施风光水储联合运行。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机制。建立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响应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