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15〕94号
元谋弘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对《元谋县班果山并网光伏电站110kV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元谋县班果山并网光伏电站110kV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位于元谋县,线路起于班果山光伏电站110kV升压站,止于110kV黄瓜园变,全长17.7km,全线采用单回路桁架塔架设。项目总投资1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2.9%。本工程评价范围内无名胜古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我局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电磁辐射防治措施,将工程运行产生的电磁环境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之内,减轻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2、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建议和措施精心设计,认真组织施工,及时恢复植被和治理水土流失。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楚雄州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正式使用。请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元谋县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