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Ⅱ、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Ⅲ、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Ⅳ、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一、扶持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新能源产业企业。
二、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三、资助数量、方式和金额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及金额: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直接资助资金依据现行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直接资助资金只可用于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股权投资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初审、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环节。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