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就《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15-08-26 08:58:56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就《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司(节能处)电子邮箱jienengchu@163.com, 或邮寄至“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能处)”,邮编100824。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第九条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可在能源效率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

第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资源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鼓励承担能源效率检测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完成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其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若已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

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结果。

第十七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列入《目录》的商品建立能源效率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九条 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授权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时,可以向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举报。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在处理过程中,授权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加施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商品,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进口或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在能源效率检验中,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备案部门应撤销生产者或进口商相关产品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2015年8月24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08/26/79917.html
责任编辑:xiaoxue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高质量发展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四川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发布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6-01-16 10:00:31

1月13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高质量发展光伏、风电、锂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船舶,推广绿色基础设施和交通解决方案。

奥特维许红:多分片封装技术破局提效降本,智能装备赋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1-14 14:59:38

1月14日,在苏州举办的碳索2025·第四届光能杯创新分享会上,奥特维科技产品经理许红受邀发表主题演讲,聚焦“多分片封装解决方案的创新与产业化”,深入剖析行业技术痛点,全面展示奥特维在该领域的设备创新成果与产业化实践,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核心装备支撑。

沈辉:坚守光伏初心 以创新与协同共促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1-14 10:49:15

长三角太阳能光伏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沈辉教授发表开场致辞时强调,光伏不仅是一项产业,更是伟大而神圣的事业,从业者对行业的热爱与坚定信念,是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针对热门的太空光伏领域,沈辉强调,需以十年、数十年的长期数据为支撑开展研究。他透露,长三角太阳能光伏技术创新中心已将航天领域作为重点方向,已有4颗卫星搭载中心的硅电池组件,挑战更多应用场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第一批)名单的公示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1-09 10:40:36

经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拟支持安徽省淮南市风光热储融合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项目等43个项目及河北省张家口市等10个城市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相关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相关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3:53:14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机构统筹组织,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做好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核发、划转、核销、异议处理、监管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3:51:32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其自动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

海泰课堂 | 寒冬天气,如何保障光伏电站的安全?来源:海泰新能 发布时间:2026-01-08 11:23:37

海泰课堂|寒冬天气,如何保障光伏电站的安全?

史陶比尔x风行电力 | 携手共筑工商业光伏电站安全的新标杆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1-08 10:01:01

来源/史陶比尔STAUBLI

晶澳、环晟、高景、爱旭中标广州发展1.2GW光伏组件集采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1-07 09:29:41

1月6日,广州发展2025-2026年光伏组件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示。本次集采计划采购容量约1.2GWp,共分为2个标段。中标企业2位:晶澳太阳能中标规模480MW,中标单价0.7555元/W;环晟光伏中标规模320MW,中标单价0.755元/W。中标企业2位:高景太阳能中标规模240MW,中标单价0.747元/W;爱旭太阳能中标规模160MW,中标单价0.75元/W。

*ST天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来源:PV光圈见闻 发布时间:2026-01-06 13:39:13

1月5日,*ST天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若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柔性钙钛矿:光伏产业的下一个黄金赛道来源:ACMI光伏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6-01-06 09:24:36

在便携式电子与可穿戴设备领域,柔性钙钛矿电池正成为新一代移动电源的核心技术。未来展望全球柔性钙钛矿市场正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包含柔性钙钛矿在内的"下一代太阳能电池"整体市场,规模将从2024年的42.1亿美元,以21.21%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至2032年的196.2亿美元。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柔性钙钛矿正逐步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应用。柔性钙钛矿正以其独特的魅力,为人类打开一个更加灵活、高效、可持续的能源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