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计鹏新能源发布时间:2015-08-25 08:32:44

1.为何考虑制定和发布《指导意见》?

答:今年是“十二五”最后一年,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关系着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落地实施,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支撑作用。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国家重大战略落地。 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三大战略。2015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工程项目”。随后,三大战略的顶层设计规划及重点领域投融资的相关政策依次出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战略的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先后推出了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工程包。此外,新的工程包也在筹划之中。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工作部署,指导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是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展改革委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意义,可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符合“十二五”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能够尽早推进见效。因此,引导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遏制当前经济下行风险,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中,要注重风险管控并切实承担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从项目合规性的确认、还款保障条件的落实、贷中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授信风险,实现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2.《指导意见》中所指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具体范围?

答:总体上看,与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相关的重大项目,均属于《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支持的范围。实际操作中,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大工程包为依托和对象开展重点支持。目前,已发布的工程包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今后应会有新的工程包陆续推出。

3.《指导意见》会否影响商业银行独立审贷并加大金融风险?

答:《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业要坚持独立审贷,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主体责任。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在明确项目正式取得各类审批(核准)文件的同时,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再有,要切实落实还款保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把关。此外,要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和使用贷款,坚持专款专用。对各类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后,要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缓释机制等手段,防范银行业内外部风险、表内外风险的交叉传导。

4.《指导意见》提出哪些激励政策?

答:《指导意见》中对于银行业的激励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金融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通过实施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开展信贷创新;通过灵活运用排污权、各类预期收益权等进行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开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创新。鼓励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鼓励针对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点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二是鼓励开展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信贷政策,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定位和优势特点,有区别、有侧重地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三是鼓励银行间同业协作。鼓励银行业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贷款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建立资源共享、运作顺畅、服务高效的同业合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5.如何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

答:一方面,发展改革部门将通过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等方式,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将积极与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沟通联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切实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精神,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为核心,强化政银企社合作及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和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创新,全面做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金融服务工作。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和自身优势,主动对接、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重大政策有效落地、金融风险有效防范,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落实国家战略与商业可持续相结合,坚持推进政策落实与优化金融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转型升级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二、优化信贷管理与政策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层、牵头部门有关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切实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信贷政策、业务授权、产品创新、资源配置等系统安排。定期收集、主动跟进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与项目开展及时、有效对接。

(四)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制定完善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政策,科学设定重大工程项目信贷准入门槛,完善项目评价方法和模型,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所处区域及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

(五)优化信贷流程。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优化重大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流程和信贷评审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预评审,提高审批效率。对时效性较强的重大工程项目,可优先安排审批。科学测算项目投资规模和未来现金流回报,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业务品种、规模和期限。

(六)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加快信贷资产流转,盘活信贷存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贷款,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通过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七)推行绿色信贷。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重大工程项目的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效防范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八)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根据发展定位,有区别有侧重地进行重点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核心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引领新兴行业发展。地方法人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重大工程项目、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行业探索特色化金融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和创新优势,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三、持续推进金融创新

(九)积极开展信贷创新。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实施银团贷款,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银行联合授信,有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精神,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十一)探索创新融资模式。加强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包括大型成套设备金融租赁等非信贷融资模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积极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重大项目信贷资产。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予以信贷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理与防控

(十二)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性。贷款发放与支付前,确保项目已正式取得投资、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十三)切实落实还款保障条件。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把关。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十四)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和使用贷款,坚持专款专用,防止贷款挪用。确定专门项目收入账户,加强对项目收入账户的监测和管理。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十五)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强化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合理运用担保以及项目收费权、合同收益权、保险权益转让等方式,完善风险缓释机制。防范外部风险与银行内生性风险的传染,防范银行机构表内风险与表外风险的传导。

五、强化监督指导与协作

(十六)确保项目建设可持续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提高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自身收益不足和经济性不强的重大项目,推动完善项目收益保障机制建设,提高项目经济性。

(十七)加强协调沟通。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提高与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时效性。

(十八)强化同业协作。各银监局要加强指导,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强化银行间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贷款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建立资源共享、运作顺畅、服务高效的同业合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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