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朝阳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对改善能源结构、破解资源环境压力、加快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南县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南政办发〔2015〕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南县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商南县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实施意见
光伏发电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朝阳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对改善能源结构、破解资源环境压力、加快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循环经济发展为主线,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以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异性为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光伏产业整体实力。
二、发展目标
2016年底,全县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40兆瓦以上,2020年底,全县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兆瓦,20%以上的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实施光伏改造;建设一批管理规范、带动性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培育一个光伏产业研发制造企业,打造一个产业互补型现代光伏示范园区,力争使我县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光伏发电和绿色能源应用的示范基地。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借鉴光伏产业发展经验,成立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县光伏产业科学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坚持应用带动、联动发展。树立以应用带动制造的发展理念,引进大型光伏企业,培育壮大骨干企业,通过开发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带动完善循环产业链,做大做强光伏产业。
(三)坚持示范引领、集约发展。以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为主,结合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开发等,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农业、风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应用示范工程;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等建筑物推广分布式发电系统;尽可能利用滩头、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四、具体措施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在循环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精品旅游景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建设分布式地面电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二)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民居连片光伏发电,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光伏应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车站、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五)实施光伏发电精准扶贫工程。围绕全市光伏扶贫行动计划,加快光伏发电示范村(户)建设,全力开发闲置屋顶利用潜力,全面提高并稳定贫困户、搬迁户等低收入户的收入水平。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的农户或个人,未享受扶贫贷款的,可申请享受3—5万元的扶贫贷款。
五、优惠政策
(一)价格政策。一是县供电分公司按照每千瓦时1元的上网标杆电价全额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量;
二是县供电分公司对分布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目前每千瓦时0.3894元),国家进行全电量补贴每千瓦时0.42元。补贴资金按财政部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规定结算。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的光伏发电企业,除可选择以上两种结算模式,享受市上按发电量给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每度补贴0.004元和0.02元之外,县级财政每度补贴0.006元和0.03元。补贴时间从电站建成投产算起,时限暂定15年,补贴资金来源于光伏发电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
(二)土地政策。对分布式屋顶电站、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光伏照明工程和利用大型设施农业、养殖场等不占用新增用地的光伏电站项目,国土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优先保障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护坡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金融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发电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光伏发电及光伏发电配套项目,提倡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或以产品(设备)入股的形式参与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自有土地、空闲屋顶等资产参股投资光伏电站,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四)财政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省级财政每瓦1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外,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且累计在县内安装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MW以上、管理维护光伏发电装机超过20MW以上的企业,按其劳务报酬计征的个人所得税本级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缴纳税金的逆变器、光伏电缆、变压器及光伏玻璃、彩钢、构件等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次性奖励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上在已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重点示范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
(五)项目政策。县发改、科技、经贸、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与中省市的沟通衔接,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产业引导、产业振兴、节能环保、科技计划、高新技术、光伏建筑一体化等项目,争取中省资金支持。
(六)并网政策。商南县供电分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能力,全额收购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用。简化项目受理、咨询、调试、验收程序,并通过网络、媒体、文件等形式公布;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应出具书面受理函,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无障碍接入。接入公共电网或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鼓励光伏发电业主代建电网未覆盖区域接入系统。
(七)技术政策。鼓励光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上下游协作单位合作组建研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快光伏材料降本提质、光电转化效率、电站系统集成、逆变器、高效蓄能电池、建筑光伏构件等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提升光伏发电行业竞争力。
(八)审批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许可,县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要简化能评、环评、规划等手续,优先审批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中小企业、个人(家庭)建设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不大于10个千瓦的个人(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填报备案登记表)。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九)配套政策。县住建局要将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前置条件,确保新建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能够安全承载光伏发电板件。凡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不予受理。县发改、统计、县供电分公司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作为县供电分公司年度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县经贸局对县内应用企业和个人优先采购本地光伏产品的,按采购全额给予一定奖励。气象部门免费提供6MW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防雷接地咨询,免收检测服务等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光伏发电产业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韩东文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电力、经贸、国土、扶贫、环保、科技、住建、农业、林业、统计、教体、卫生、文广、工商、国税、地税、气象、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确保太阳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级领导、一个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工作。
(二)强化服务意识。光伏产业是我县新起步的朝阳产业,建设好、发展好光伏产业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未来发展、强化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支持。县发改局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确保全县光伏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科学发展;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审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光伏发电项目;县住建局要将光伏发电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图集,在城市公共设施中推广应用光伏能源;县农业局、发改局要积极探索发展光伏农业产业,提高农业发展效益;县供电分公司负责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许可、审批接入方案,提供便捷接入、送出网络服务,监管发电企业运营,核实并全额收购发电量。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发展光伏产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光伏能源绿色、环保、节约的优势,增强群众支持、参与、利用光伏能源的积极性、自觉性,逐步扩大全县光伏能源的应用范围,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光伏发电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重大项目考核范畴和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对在光伏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实行最严格的企业保护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刁难推诿等行为,确保光伏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抄送:市政府办,市发改局。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ca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