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理论基础源于科斯定理(如下图 1所示)。科斯定理的目的之一是讨论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明晰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决定性作用,产权界定得清楚,人们就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会给企业造成成本上的压力与差异,然而,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交换,由此,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最有效地方式。

碳交易市场
碳市场是碳交易活动及其所需支持环境的集合和载体,是由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流程、交易活动及监管活动等在内的核心要素所组成的规则化体系。全球碳市场(如下图 2所示)主要分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二种,其中强排市场主要有有京都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交易市场、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下的碳交易市场以及英国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碳交易市场等,自愿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体系之外的自愿减排量VERs减排类型为主的交易市场,VERs项目按照联合国制定的CDM项目方法学来开发和实施,VERs碳交易市场遵守《京都议定书》建立相应的CERs碳市场规则。

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交易市场主要有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及排放交易(ET)三种交易机制(如下图 3所示)。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 ,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 ,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 ,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全球气候变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刻不容缓。各国、各区域正在不懈努力构建碳交易市场(如下图 4所示),均陆续提出了自己的减排目标,我国也在规划与正在实施节能减排、低碳、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的中国梦。其中我国有7个省市在进行碳交易试点,也在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图 4 全球碳交易区域市场
2009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7%的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该指标将分解落实到各省。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各地节能分解目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地“十二五”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森林碳汇潜力等因素。
2014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要求,到2020年,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全部完成。其中包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
2014年11月12日,中美两国领导人正式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如下所示),宣布了两国各自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至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同时,双方还确定了在低碳、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合作项目。

2014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0次缔约方大会发布“利马气候行动倡议”,要求各个国家或地区明年初递交各自应对全球变暖的计划,并以此作为明年巴黎气候大会达成新协议的基础。这份决议并未解决最棘手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诉求也没有得到体现,但最终还是包括了各国普遍关心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目标、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等相关内容。利马大会上气候资金问题获得了一定进展,在出现新的捐资承诺后,绿色气候基金获得的捐资承诺已超过100亿美元。
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碳排放,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截止2015年5月25日(如下图 5所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成交量已超过2000万吨,累计成交额约7.1亿元人民币。

碳交易原理
碳交易的原理是:在同一行业内,通过特定机构根据一定的方法学对控排企业进行盘查核查,最终设置此行业的排放基准线,并以此分配排放配额。控排企业超出排放配额部分需购买他人企业通过节能改造或技术与装备升级减少排放而剩余的排放配额。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减排企业可得到额外收益,而超排企业需为污染环境买帐,提高企业加强节能减排意识,提倡企业通过装备、技术、结构节能、管理节能等多途径实施节能减排。

碳交易的大致步骤:
1.政府首先核算纳入碳交易范围的企业的历史碳排放,
2.以历史数据或行业标杆数据为基准,给企业分配下一周期(一般为一年)的排放配额,
3.企业对自身碳排放进行报告,须经过第三方核证机构核证。比较自身排放与分配的碳排放额度,到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如有剩余配额,可将配额出售;而分配的配额低于自身排放,则需从市场上购买碳配额)。
碳交易的系统支撑:
1. 注册登记系统:主要负责碳排放配额的生成、存放以及对配额账户进行管理。
2. 碳排放交易系统:主要完成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过程。
3. 企业碳排放管理系统:主要完成企业碳排放量计算以及第三方核算的过程。
碳交易实务
企业为何要开发CDM?
●将碳资产变现,为企业带来额外收入
●国家权威部门的信用背书
减排量在被国家发改委确认后,企业节能减排效果得到了国家节能减排权威管理部门的认可,有利于企业未来申请各种环保方面的补贴。
●碳资产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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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CERs项目开发?
CDM项目开发(如下图 6所示)需要完成一系列的规范步骤并满足条件,方可完成项目的登记注册和获得以后的减排信用,进行交易,步骤如下:

第一步,项目活动的识别和计划
CDM项目计划的第一步,是鉴别一个项目活动并检查其是否符合CDM的条件,同时,了解国家权力机构(DNA)的政策信息和了解本国政府批准该项目的要求和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CDM项目必须为非附件一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所以项目东道国DNA的审批就十分重要,如中国政府明确列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和CDM项目对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源效率的优先考虑内容,项目开发者在此步骤中还应该确定项目的大小规模,因为小规模项目可适用各种简化条件和程序。
第二步 谈判和签署减排购买协定
减排购买协议(Emission Reductions Purchase Aggreement,ERPA)是《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下,进行项目开发合作、交付CERs、转移碳信用的最核心合同文件。这个合同的标准文本有『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制订和推荐的,也有其他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除了减排购买协议,项目参与方还可能就项目开发和执行所需的技术引进、设备采购、专业技术的服务和咨询,甚至项目启动的资金筹措等进行复杂的谈判。
第三步项目设计文件的准备
CDM项目在执行理事会注册时,项目开发者需要准备一份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PDD)。这份设计文件有关CDM项目的核心技术和管理组织等特征和信息,将在项目的审定、注册和核查中起到关键作用。
第四步 指定国家权力机构的批准
在CDM项目审定和注册以前,项目参与者必须得到所在国DNA的书面批准。通常,这些国家是指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但是,一个CDM项目可以在没有附件一发达国家批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CDM项目的注册,这种项目类型被称为『单边CDM项目』。有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共同参与的,称『双边CDM项目』。但这不意味着单边项目就完全被赦免提交一份附件一国家DNA的批准文件。当一个单边项目的开发者后来找到了附件一国家的CERs购买者,并请求CDM执行理事会把该项目签发的CFRs划拨给买方,CDM执行理事会仍然会要求得到附件一国家的DNA批准文件。
第五步 项目的审定
获得了各国DNA的批准后,项目参与方应该从『指定经营实体』DOEs名单中(如下图 7所示)挑选一家并签订服务合同。『指定经营实体』是CDM执行理事会委派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具有审定、核查、核证CDM项目的资格和权力。具体DOEs名单可在http://cdm.unfccc.int/DOE/list找到目前全部的29家实体。『指定经营实体』在签署服务合同时,一般要仔细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其他资料,以确认项目是否满足了CDM的有关要求,并建立和公布一个网址,使得项目设计文件PDD可连接到UNFCCC的CDM网站,或者直接在UNF CCC的CDM网站上公布项目设计文件。PDD网上公布的30天内,对收到的各利益相关方、有授权的非政府机构等的各种评价,应及时地予以承认和公示所有评价的内容、解释、说明及评论者的联系方式等。如果审定阶段中,项目参与方希望改变所用的已批准方法学,或改变所适用方法学的版本,『指定经营实体』必须把有关内容公布于网站上30天。

第六步 项目活动的注册及注册费
项目的注册(Registration)是『指定经营机构』在完成审定CDM项目的合格性之后,使用『CDM项目活动注册和审定报表』、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书面批复和有关评价问题的解释等资料,准备好审定报告。然后使用UNFCCC秘书处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文件提交工具,向秘书处传递项目注册的申请。提交了所有文件信息后,『指定经营实体』会自动收到一个唯一的编号,可用来确认注册费的转账情况和查询注册审批的进展。秘书处将决定DOE提交的有关项目注册的所有文件和信息是否齐全。在注册费先行缴纳和秘书处发出关于申请注册文件齐全的确认之后,『项目注册的申请』就算是正式开始并在UNFCCC的CDM网站上公示至少8个星期。
在注册环节中,项目参与方需缴纳注册费。注册费是作为CDM行政管理费用收益分配(SOP-Admin,Share of Proceeds for Administration )的一部分应缴款来收取的,具体金额则按照项目活动计入期内预计每年的减排量来计算的。每年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内的CERs需交纳0.10美元/CER;超出15,000吨以上的部分按0.20美元/CER收取。无论多大的项目,注册费的总额均不超过350,000美元。每年预计减排量低于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活动不需要交纳注册费。
第七步 项目活动的监测
项目活动的监测(Monitoring)是项目参与方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所详细描述的监测计划,在项目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所有资料、参数等进行有目的、定期、可复查的记录、收集和归档。按UNFCCC的定义,监测是『为决定基准线、测量某CDM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人类性排放和可适用的泄露,对全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存档』。因此,注册项目之前监测计划需要得到CDM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如同基准线方法学,监测方法也存在正常的『已批准监测方法学』和适用于小规模项目活动的『简化监测方法学』。CDM的模式和程序允许项目参与方对监测计划进行不时的修改,但有关修改需要由DOE审定,并且有关监测计划的修改应在签发CERs之前由项目参与方完成及DOE审定。
第八步 核查与核证
核查(Verification)是由『指定经营实体』按正式的程序对所监测的温室气体减排进行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和事后的确认。核证(Certification)则是『指定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文件,保证特定项目活动实现了所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核查的要点包括:检查监测报告是否满足了已注册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条件要求;检查监测方法学是否得到了准确的运用;如需要的话,执行现场检查或要求项目开发者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给项目开发者推荐计入期内任何可能的监测修改及调整;最后决定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实际减排量。
项目参与方需从DOE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来进行项目的核查和核证,并给相关DOE提交监测报告。UNFCCC的官方文件中没有要求监测结果的更新频率,但当前大多数项目开发者和参与方的通常做法,是每一年或者每半年完成一次监测报告,交由DOE进行核查。然后,DOE把监测报告制作成PDF格式并直接公布在UNFCCC的CDM网站上,标明监测时段的起始日期。接着,DOE正式执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在核查报告的基础上,出具书面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核证文件。最后,DOE会完成一份核查报告和一份核证报告并对外公开。核证报告中需声明所核查的温室气体实际减排量。
第九步 签发和分配CERs
一旦完成核查与核证程序,项目参与方就可以开始推动CERs的签发。首先,DOE应使用『递交检查与核证报告及提请签发的CDM表格(CDM Form to Submit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Reports and to Request Issuance F-CDM-RFQCERS)』,连同完成的核查、核证报告,通过UNFCCC的CDM网站上的特定电子提交工具,发送给执行理事会秘书处。
秘书处正式受理后15天内,除非项目活动涉及方或至少3个执行理事会委员提出审查(一般限于有无欺诈、DOE的渎职或能力欠缺等审查),执行理事会将指示CDM注册官签发特定时段具体数量的CERs,同时会告知项目参与方,并对外公布于UNFCCC的CDM网站上。
如果执行理事会拒绝签发CERs的理由可通过修改核查核证报告等手段来解决,那么DOE还可以修改监测报告,并提请对同一时间内的CERs作第二次签发,执行理事会则会在下次会议中个案决定。如再次被拒,则没有可能第三次提请签发CERs. 按照CDM项目模式和程序的规定,每次签发CERs时作为CDM管理费用的『收益分配』(SOP-Admin)应当完成,CERs的签发才算生效。当然,项目注册时已经缴纳的『预付』注册费应当从中扣除。另外,所有CERs的2%部分将自动扣除划拨到一个特殊账户,即所谓的『适应收益分配(SOP-Adaptation)』账户,为支持那些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危害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在最不发达国家境内开发和执行的CDM项目活动,可以免除缴纳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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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项目可以成为VER项目?
1、自愿减排项目。主要是指森林碳汇项目,为固碳而进行。目前也开始有针对CCS的自愿减排项目,但由于技术和方法学等原因,还需进一步完善。
2、专门开发为VER的项目,一般该项目或规模较小,或非中资控股,或前期成本过高,需要尽快资金回笼,或因其它原因而无法进行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
3、申报CDM的项目没有能够通过EB的注册,只能退而求其次,作为VER项目申报。
4、注册前VER:项目已申请CDM项目,但由于项目的投产日期早于项目的成功注册日期,而CDM的减排量(CER)是从注册成功之日起计算的,项目投产日期至项目CDM计入期起始之日产生的减排量即为注册前VER。
企业如何进行VERs项目开发?
随着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发展,碳自愿减排(Voluntary Emission Recudtions)市场也应运而生。自愿减排市场起源于一些公司、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碳减排指标的行为,目的是自愿交易碳信用额以实现“碳中和”。该类减排量的需求方和认购方没有义务,为非强制性减排对象,均出于对慈善、环保、公益事业的追求。相对于CDM-CER项目,VER项目开发流程(如下图 8所示)与CDM流程基本相似却减少了国家发改委和联合国EB审批等环节,使得VER项目开发流程周期大大缩短。
VER项目开发流程主要如下:

第一步 项目识别
有节能减排意向的企业将项目PDD文件及相关资料文件发给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VER的要求;
第二步 尽职调查
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对初步认定有潜力的项目进一步收集项目信息,如:投产运营日期,CDM注册成功日期,CDM申请进度以及注册成功之日前产生的减排数量等信息,并签订核查合同,建立核查小组;
第三步 提出交易价格
根据项目的类型、减排量等信息,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评审,拟定提出VERs的收购价格,并同买家商讨具体合同条款,拟定交易合同;
第四步 现场评审
撮合买家与项目业主(企业)签署交易合同后,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
第五步 评审与核查
碳资产咨询公司协同买家联系第三方权威认证组织或核查机构,依据相关的VER标准,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
第六步 核证与注册
对项目实施监测核查,减排量核查经过了认证后,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可选择将这些减排量在相关的VER登记处进行注册,交由主管部门签发VERs;
第七步 付款
当项目减排量完成了其核证和注册后,碳资产咨询公司或核查机构将会按照签订的交易合同条款,帮助项目业主拿到买家支付相应的VERs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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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项目可以成为CEER项目?
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2、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3、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企业如何进行CERs项目开发?
CCER项目是一种国家行为意识下的碳交易市场,是我国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交易市场机制。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6月13日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提出:为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国内进行碳交易明确定义:将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EER。CEER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备案的国内7省市试点(如下图 9所示)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CEER项目在时间上前提必须是在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的。在CEER项目开发流程上,我将以碳资产服务类公司与企业合作进行讲解(如下图 10所示)。有节能减排意向的企业可与碳资产服务类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与项目服务协议。企业主要负责相关节能资料(如环评、可研等报告)的提供,以及项目节能的人员配置(以配合服务公司开展工作);主要开发工作由碳资产服务公司承担。开发CCER项目,在项目现场调研后需对CCER项目合格性分析与判断,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后,制作项目概要说明文件,开始寻找碳购买方交签订减排量协议;在寻找买方过程中,同时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进行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并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审定,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在以上相关文件完成与审定后,需要向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取政府批准函,完成项目审批及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注册,成为CCER项目。经备案的CCER项目产生减排量后,对企业CEER项目进行监测核查,企业应接受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估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签发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ERs。
核证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ERs此时才具备在国内7省市碳交易试点机构平台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买方的款项,实现进行节能减排带来的效益。

图 10 CEER开发流程
全民碳时代即将到来
碳交易为此提供了一个市场机制,首先试水的减排主体为企业,促进企业进行碳减排。碳交易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节能减排的倒逼机制。以初始减排责任为基准,超排的企业将负担巨大的污染成本,减排的企业则可以收获“真金白银”。
然而,看碳交易市场是否成功,不能简单地看成交量和活跃度,而要看碳交易能否对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形成倒逼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市场实际运作中,那么,要实现这一经济杠杆应该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可以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进行初始减排责任的分配,超额排放企业需要借助碳交易平台购买碳排放权;排放企业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把富余的碳排放权配额通过碳交易平台售出。
这种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市场交易行为,可以带来两个好处。一方面,过去企业减少碳排放,只是履行社会责任,效果很难直接体现在“真金白银”的收益上。有了碳交易平台(现如今只是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未来将统一全国碳交易平台),可以将富余的排放权配额可以进行交易,余额越多,企业获益也就越大,可以直接平抑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超额排放企业而言,过去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不明显,有了交易平台以后,超额排放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生产成本。这种链接成本的方式,将直接促进企业加大减排投入,并通过技术创新,加快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碳市场启动以来,企业对于碳排放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前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传递,而现在,企业已经意识到碳排放管理可以与盈利、现金流、企业投资相挂钩,减排也就成了企业的自发和自觉的行为。
此外,一些省市在碳交易试点中不仅探索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减排,还注重引导个人参与其中。例如,深圳市启动了个人参与碳排放交易,市民个人也可以购买企业配额,这种激发市民公益热情的创举,也有利于使节能减排更好地成为公众自觉。
全国碳市场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制体质创新。2016年将是全国碳市场的开元之年,2015年则是准备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之年。七个碳市场试点地区的碳交易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在碳市场顶层设计、机制建设和碳交易能力建设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全国碳市场做充足准备。未来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极有可能交易主体会更多元化,不仅仅是企业可以参与,个人也可以参与,全民炒碳时代---低碳经济2.0必然会如期而至。政府已经预备好,那么全民碳时代即将到来,作为老百姓的我们是否准备好了呢?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07/19/1874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