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光伏产业利好政策密集出台,由此激发了行业内外各路资本对光伏电站的投资热情。
2015年3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的规模,其中明确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相较之2014年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分布式800万千瓦,集中式600万千瓦)的规模指标而言,2015年的规模指标略有提升,部分分布式光伏电站更是突破了规模限制。随着新一年度规模指标的发布,2015年光伏投资圈新的硝烟已起,而从来投资与融资作为硬币的两面,都是不可分割的话题。
相比于传统融资,光伏电站融资在过去的2014年有哪些新玩法,新的政策背景下,又有哪些新的可能性,与融资相伴生的风险如何评估,以及如何规避,相信这是一个光伏圈内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将对此作一盘点。
一、融资租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利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2014年的一单融资租赁交易被认为是A股首单光伏电站融资租赁。该笔交易的模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爱康科技(002610)2014年1月28日公告,该交易中,由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蓓翔”)将其持有的65MW太阳能电站整体发电资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能租赁”)达成交易。为保障福能租赁权益的实现,由爱康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青海蓓翔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外,青海蓓翔股东苏州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青海蓓翔80%的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至福能租赁名下作为担保。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有利于促进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活动的开展,光伏产业有望借道融资租赁公司获取更低成本的境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