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发布时间:2015-06-04 07:41:25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等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白红玲 联系电话:0991-2827121

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无电光伏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电光伏工程建设内容为:对于电网延伸供电范围之外的无电地区,由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中节能集团以及中兴能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所分配区域独立光伏电站和光伏户用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解决5.08万户20.1万人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作为解决本地区无电问题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相关的各项协调、衔接、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项目法人是其负责区域内无电光伏工程的建设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宣传等工作。

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无电办”)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受自治区无电办委托,由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力设计院、新疆电力科学院3家技术支持单位和8家项目法人各指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系统技术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负责本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产品抽检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法人按国家能源局《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金太阳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国家申请“金太阳”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 专委会确定无电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技术方案和招投标要求。

第七条 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进行招标,开展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工程进展,对项目法人的阶段性建设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中标产品的首次送审、发放前的抽检和审查、入户抽检审查等工作,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九条 光伏户用系统发放前,项目法人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验收指南》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是其建设的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法人解决运行维护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相关工作,并对运行维护情况和供电状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可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设的方式出资。

第十四条 首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各项目建设所在地(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照《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和管理资金,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后,项目法人提出清算申请,清算后的总投资(含国家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如有结余,连同后续到位的国家下拨的运维资金用于后期无电建设和运维。

第六章 信息和宣传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法人根据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负责本地区无电建设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每月向自治区无电办报送设备运行和宣传工作情况。自治区无电办将适时考核并通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项目法人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无电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建设运行和信息宣传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补贴资金,建设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央投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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