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协鑫集成”)与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江南建设”)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宁夏江南建设在光伏电站总包相应领域具有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等优势,宁夏协鑫集成拟与其结成战略性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宁夏江南建设向宁夏协鑫集成采购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系统集成服务包不少于300MW。
公司、宁夏协鑫集成与宁夏江南建设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子公司宁夏协鑫集成情况
1.名称: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银阳新能源办公楼
4.法定代表人:杨军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5年3月13日
7.经营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太阳能材料、设备,太阳能灯具、电子电器采购、安装、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金属进出口业务。
三、交易对手方情况
1.名称: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4.法定代表人:吴卫文
5.注册资本:18,937.5万元
6.成立日期:2011年9月8日
7.经营范围:工矿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三级。电气设备,五金产品,建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非金属矿及制品(单晶硅切片、多晶硅切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1.合作期间内,宁夏江南建设向宁夏协鑫集成采购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系统集成服务包不少于每年300MW。
2.宁夏协鑫集成向宁夏江南建设提供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系统集成产品。针对具体项目,双方另行签订《光伏电站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下称“系统集成合同”),双方将按具体项目系统集成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3.宁夏协鑫集成向宁夏江南建设提供系统集成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二)合作方式
1.就宁夏协鑫集成向宁夏江南建设提供系统集成产品,除签订具体项目的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外,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系统集成服务包中各类物资的采购方式,由双方以物资采购清单的方式协商确定。《物资采购分项清单》应作为具体项目系统集成合同附件,在系统集成合同签订前予以确定。其中系统集成服务包包括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升压变、电缆、支架以及升压站(开关站)中的变配电、通讯调度自动化等核心设备、材料等。
2.就宁夏协鑫集成向宁夏江南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项目的咨询服务协议,双方依据具体咨询服务协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三)价格及支付方式
1.系统集成服务包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价格以及咨询服务费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由双方在具体项目系统集成合同中予以明确。
2.物资采购款项以及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具体项目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未来快速有效地的拓展主营业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和整体经营规划。该协议事项的顺利实施对公司业绩形成积极的影响,促进公司的后续发展,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2.《战略合作协议》的执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董事会对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先进,其专业从事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与EPC建设,自2012年至今已建成并网发电的电站项目计800余MW,未来三到五年内有较稳定的电站建设为1GW左右。其在光伏电站总包相应领域具有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等优势,可以满足光伏电站设计、建设、工程总包的各项条件,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其作为公司子公司依托公司在光伏行业的经验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提供优质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宁夏协鑫集成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七、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宁夏江南建设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合法资格,《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八、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执行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收入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ca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