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下发《关于报送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4-16 09:48:59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工作,规范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年度计划管理,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做好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工作:

  一、严格按照规模分解指标做好上报工作

2015年,国家下达我区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30万千瓦,此次上报仅限于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地(州、市)。结合各地光伏发电项目2014年建设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太阳能资源、电网接入、电力市场消纳等建设条件,我委将国家给予自治区2015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指标进行了分解(详见附件)。请你们抓紧提出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清单,项目清单要严格按照项目前期进展情况进行排序,总规模不得超出分解指标,如果超出视作无效。同时,请你们将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于4月20日前一并上报我委,我委将据此形成全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能源局。

二、光伏电站项目安排的原则

请你们严格按照以下优先申报的原则,提出2015年优选光伏电站项目计划。一是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马上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二是优先支持承担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任务的光伏企业。三是鼓励建设与光伏扶贫开发、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项目。四是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五是优先支持以推动光伏技术进步、集成应用技术和光伏发电价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六是对于自主投资建设公共汇集站,解决周边光伏电站项目接入问题的企业,原则在光伏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七是优先支持当地国有企业参与光伏电站建设,疆外企业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实现就地注册。八是光伏电站项目不得占用草场、耕地,挤占城市发展空间,项目选址必须在荒漠、戈壁等地,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九是2015年规模指标与各地上年度规模建设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承担社会责任以及资源和建设条件相挂钩,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将适时调整2015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三、加强列入建设计划项目的管理

对列入2015年建设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各地要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市场消纳条件,并确保项目当年备案当年投产,否则要从年度建设计划中取消。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转让项目开发权,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内容,一经查实,我委五年内暂停受理此类企业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事宜。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光伏电站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管理,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后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霍玉刚 郑子雯

  联系电话:0991-2825430 18999997767

  附件:自治区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分解计划表(分发各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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