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能源新能〔2015〕14号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光伏电站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发布时间:2015-03-25 23:59:59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
全省光伏电站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


鄂能源新能〔2015〕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光伏电站,下同)项目建设工作,按期完成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5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促进我省光伏电站有序发展,我局决定采取评优的方式,确定2015年度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新建项目申报容量不超过30兆瓦(续建项目申报容量可适当增加),能在2015年开工建设且年底前并网发电。已备案未按照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的企业申报的光伏电站项目此次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项目厂址使用或租用协议、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包括国土部门意见函、县级及以上电力公司意见函、涉及林地的需要林业部门意见函、涉及耕地的需要农业部门意见函、涉及滩涂、河堤等的需要水利部门意见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信等级证明、近一年财务状况证明、类似项目建设经验证明、投资承诺、建设期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等。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已报送我局的2015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中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一次初选,确定3个以内的光伏电站作为评优备选项目,组织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评优申报材料并初审后,将评优申报材料一式7份(1份原件,6份复印件)于2015年3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二)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州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优。评优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明兰肖光武

联系电话:027-87235171 027-87894027

附件:湖北省2015年光伏电站评优办法

湖北省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2015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方案
一、评优目的

切实利用好国家下达的规模指标,充分发挥国家补贴资金的效益,促进我省光伏应用、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评优原则及方法

1、评优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2、评优采取综合评分法。

3、评优活动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三、评优标准


1、资源禀赋和项目建设厂址条件。(10分)

2、技术方案。包括所选主要设备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选型是否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指标要求,是否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等。(10分)

3、建设方案。包括工期安排是否合理,项目开工时间和全部建成并网时间等。(10分)

4、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包括接入线路距离和建设计划、当地电力市场消纳能力,相应级别电力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等。(20分)

5、前期工作情况。是否取得项目厂址使用或租用协议、国土部门意见函,涉及林地、耕地、以及滩涂、湖泊等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意见函等。(20分)

6、企业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15分)

7、企业类似项目建设经验。(5分)

8、上网电价。根据上网电价在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幅度进行评定。(10分)

9、加分项目(15分)

(1)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或南水北调核心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项目。(2分)

(2)企业有已备案并能在2015年建成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分)

(3)已开工建设并能按计划建成投产的光伏电站续建项目。(2分)

(4)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任务的企业申报的项目。(2分)

(5)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以及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2分)

(6)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省光伏产品的项目。(2分)

四、评优程序

1、各市、州递交申报材料(3月25日前)。

2、开展评优前期准备工作(3月底前)。遴选光伏发电、电力系统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和省能源局监管处组成监督小组。

3、开展评优工作(4月上旬前)。监督小组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优专家组;评优专家组按照评优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优和量化打分并排序。

4、确定评优结果并公布(4月中旬)。评优结果报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公布评优结果。

5、启动项目备案(4月底前)。在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5年度规模指标范围内,省能源局按照项目评优结果排序依次进行项目备案。4月30日前完成纳入指标范围内项目的备案,逾期仍未申请备案的项目取消列入享受国家资金补贴规模指标资格,按评优排序结果依次替补项目进行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以及开工后8个月内未建成投产或投产前擅自转让的,取消列入享受国家资金补贴规模指标资格,按评优排序结果依次替补项目进行备案,并按此办法进行滚动替补。

五、有关规定

1、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评优申报材料,逾期未送达的,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3、评优过程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封闭进行。评优期间,企业私自与专家组成员接触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项目的参评资格。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优纪律和规定,不得私自向项目相关方透露评优有关内容。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评优工作结束后,参评项目投资业主如对评优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能源局提出评优资料查询申请,获准后可对该参评项目相关评优资料进行查询。查询后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能源局提出复议申请,省能源局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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