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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工信部发布时间:2015-02-28 11:03:58
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3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4年12月31日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 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增强全社会节能减 排动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具有 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 案》(国办发〔2014〕23 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国发〔2013〕30 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3〕37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 标准,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 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 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 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树 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 追逐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能效、 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 门槛。
(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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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终端用能产品(以 下简称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
1、用能产品
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能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 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选择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基 础条件好的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等家电产 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办公设备、商用设 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产品。
2、高耗能行业
综合考虑行业的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节能技术发展趋势 以及能耗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选择火电机组、原油加工、 钢铁、乙烯、合成氨、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产品实施能效 “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 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其他产品。
3、公共机构
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 的可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实 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各类型公共机构。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效水平达到能效国家标准的 1 级能效以上,且为同类 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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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2、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能耗较低。 3、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
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
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6、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 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 审、社会公示等方式。
申请企业将入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 总局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能效“领跑者”入围申请材料进行评 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 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 总局公告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其能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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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每年发布两次。
(三)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
鼓励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 “领跑者”标志。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 上使用能效“领跑者”标志(标志样式见图 1),也可在能效标 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示例见图 2)。严禁伪 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做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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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能效“领跑者”标志

图 2:在能源效率标识上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的示例 4

  (四)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 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
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 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针对各用能产品 具体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指标体系。
(六)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能效、质量等性能的监督检 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机构、国家采信 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客 观公正开展标识备案、产品认证和性能检测工作,并对能效“领 跑者”的能效标识、质量认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能效虚标、 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 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 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 品能效“领跑者”。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 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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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 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3331),建 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 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 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 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 1 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业协
会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行业协会 通过数据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 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 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行业协 会上报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 录、单耗指标。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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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激励政策,对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给予鼓励。
(四)开展行业能效对标
编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 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 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 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 作的行业能源效率提高技术路线图。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 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
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 对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 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 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 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 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 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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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 50 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的入围和发布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
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 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 发展改革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领跑者” 单位和能效指标。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获得公 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鼓励。
(四)发挥示范效应
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共 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将“领跑者”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 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 和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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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中 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能效“领跑者”的入围评审、信息系统 建设和运行、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 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 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 者”产品和设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 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 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 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 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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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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