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亦新能源拖欠2500万,法院都介入了

来源:Solarzoom发布时间:2014-12-16 07:51:27
11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山东天元集团王青山与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归还原告王青山借款25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当事人介绍:

原告:王青山,是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山东天元集团是原山东天元纸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变更公司名称。

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为吴春林。

QQ20141215-14

事件介绍:

2014年5月4日,王青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偿还借款以及同期借贷利息及违约金。山东舜亦新能源辩称关于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称原告并没有全部支付2500万元。且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

此后,王青山向法院出具了八大证据证明其主张。经过质证和庭审调查,案情最终水落石出。原来,2012年4月5日,山东舜亦新能源向王青山借2500万元用于偿还山东舜亦新能源在山东省交通银行泰安分行的贷款,借款时间为一个月。

2012年4月6日,山东舜亦新能源签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无法偿还山东省交通银行的贷款,经单县政府穆杰县长、黄福常副县长的协调,山东省单县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暂借给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25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为1分。根据上述情况,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又自动与山东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承诺如下:如到期不能偿还2500万元,将自动承担银行4倍利息和30%的违约金。”当王青山向法院出具该承诺书作为证据后,山东舜亦新能源没有发表意见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

而山东舜亦新能源起初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的企图也被法院粉碎了。由于借款时间是2012年4月5日,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应当于2012年5月5日前偿还借款。而王青山是在2014年5月4日提起诉讼的,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但法院最终判决归还的款数也没有完全按照王青山的诉讼请求执行。王青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万元、利息732万元、违约金1414万元,共计4646万元。而王青山请求的还款和违约金中利息是按照银行4倍来计算的,法院判定王青山与山东舜亦新能源的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32万元、违约金1414万元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求山东舜亦新能源偿还王青山自还款期限届满的2012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还款期限是判决书生效后的15日内。

截止发稿前,记者均未联系到两公司工作人员,该判决是否已执行还未得到具体信息。据悉,山东舜亦新能源成立于2008年6月,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集太阳能光伏产品研发与制造为一体的企业,主要生产硅碇、硅棒、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光伏产品。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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