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改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14-12-04 12:05:55

索比光伏网讯: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等4个暂行办法,陆续出台《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3〕3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等一系列文件。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作,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就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节约、清洁、安全”能源战略方针,确保能源安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工程决策部署,建设“美好江苏”,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江苏经济“升级版”的高度,全面认识国家持续推进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发电的战略意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作为,创新举措,务实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本质特征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同年,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根据前述两个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项目场址位于用户所在场地或其附近。二是建设目的为“自发自用、多余上网”。三是联网接入方式为在配电网内就近低压联网。四是电量平衡由项目所在地配电网系统负责实施。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两个暂行办法,准确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本质特征,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三、稳妥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模式

今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两种模式,其中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项目,其全部发电量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严格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既积极又稳妥地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第一,要重点和优先发展“余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要继续引导和重点利用城乡各类屋顶资源(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商业设施等),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要在不影响农林渔业基本生产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利用农业大棚、鱼塘、湖泊等,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第二,适度和有序发展“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对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06号《通知》明确的政策界限。一是凡在地面建设的,仅限于因地制宜地利用废弃空闲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二是凡是利用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地建设的,该附属场地的土地现状应为建设用地,并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三是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20MW。四是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五是项目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范围内消纳。第三,要严谨规范地办理模式变更申请事项。对于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运营并执行相关政策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甚至消失,或者原有供电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项目业主依照国家能源局规定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的,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部门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凡符合模式“变更”条件的,方可同意变更并予备案,备案文件要及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并抄送同级电网企业。


四、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计划工作

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发电(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是太阳能利用的重要方式。一要加强规划工作。省、市、县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制定中长期(规划期一般为五年)能源发展规划、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规定,将太阳能利用(包括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一并纳入规划。在制定光伏发电发展规划时,要根据国家政策取向,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在持续深入地开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各类园区为重点,结合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各类试点示范,组织编制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以2013年为基数,2015年和2020年为规划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开展中期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规划。二要加强计划工作。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件明确,国家能源局在统筹制定和实施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滚动调整的同时,每年四季度组织编制和下达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按此要求,省将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结合本地既有规划和拟建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包括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实施计划草案要包括拟建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模式类别(集中式光伏电站、“余电上网”分布式、“全额上网”分布式)、电网接入初步方案等内容。2015年度实施计划草案,请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上报。

五、切实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务服务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备案制”管理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第一,要加强和改进项目备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正式执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696号)的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或变相实行审批、核准管理。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要根据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并且在其备案申请材料中书面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进行备案,并且将其选定的“模式”和开工、竣工时间在备案通知中予以载明。项目业主在备案申请材料中未对“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进行选择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作出选择,业主拒绝选择的,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年度规模管理。目前,国家对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均以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的方式实行规模管理。今后,国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全省规模指标后,省将根据各地规划目标、年度实施计划,特别是近几年发展实绩、各类试点示范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各市年度指标规模。各市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分解下达。市、县发展改革委(能源)部门在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务必注意把握规模指标。要优先满足采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并且在当年能够完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标需求。县(区、县级市)出现指标不足,不能完全满足“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项目需求时,先在市内调剂,市内无法调剂时,要及时书面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内调剂,或向国家能源局提请追加。在完全满足“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项目指标需求的前期下,市、县可安排规模指标用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切实防止因超规模备案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六、切实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的协调指导

分布式光伏发电涉及的政策范围广、利益主体多。加强和改进过程指导是促进和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建立工作机制入手,突出重点环节,切实加强指导协调。第一,要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供电等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谋划本地区扶持政策,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效落实项目选择、屋顶资源、模式选择、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等关键环节具体工作。第二,着力破解关键制约因素。要立足于各类试点示范形成规模、创出特色,着力在屋顶规模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合同文本》、规范高效完成接网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对于在建城区和各类开发区以外选址,主要利用废弃空闲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建设,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可以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以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为主要任务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在候选项目中进行优选。


七、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监管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在招投标方面,对于并网运行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策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已经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使用具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会同安监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自觉执行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开展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评价,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在项目建设方面,要及时跟踪项目备案后各项支撑文件的取得情况,开工条件和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符合条件后及时开工,严防发生买卖项目备案文件的现象。对于已经备案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建成,导致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不能完成的项目,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投资人在以后年度内提出的项目实行必要的限备。

八、突出抓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

示范区是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载体,承担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责任。根据国家能源局部署,经地方申报,2013年国家能源局确定了第一批示范区(18个),我省无锡高新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首批示范区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和开发区要勇于担责、扎实工作,确保示范区如期达到创建目标。一要坚定目标。根据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投资主体编制和两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国家能源局审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2015年底要分别形成50MW和150MW发电能力。无锡、南通市及两个开发区要抓紧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症结,围绕创建目标,毫不动摇地加以推进。二要落实责任。两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责任,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责任,江阴复睿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要承担起开发建设主体责任,协同落实好《示范区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举措。三要狠抓进度。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10号文件明确,到2014年底未达到20MW的示范区,将取消“示范区”资格。两市及示范区投资主体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如投资主体实力不足,可及时吸引有能力的主体,壮大实施能力。如屋顶资源协调不力,园区管理部门要主动采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需要国家和省级层面统筹研究解决的,请及时书面报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渔业局,国家能源局江苏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原标题:江苏发改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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