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自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我国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然而,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为此,《通知》就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规范光伏电子投资开发秩序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优先安排结合扶贫开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建设的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要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通知》明确,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年度计划执行管理,严肃处理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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