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15点1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RE:回复: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内容为“闫总,你好。合同基本上已确认好……。”当日15点26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TKX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附件为“翻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日17点17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关于基本合同换页”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的内容为“闫总,您好。上次您说基本合同里条款的数字有误。可否麻烦您帮忙把条款数字改正后的合同重新发给我一遍。我把那一张换掉”。
2012年7月3日,新大新材证券事务代表发给公司董事的会议材料电子邮件中,包括合作框架合同,合同金额为27亿日元。
2012年7月6日,新大新材召开董事会,审议新建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的议案,决定如果日方同意新大新材提出的合同补充内容,则视为议案通过,不再集中审议,日方同意日即作为本次董事会召开日。
2012年7月11日,新大新材与TKX公司就合作内容达成一致。2012年7月13日,新大新材公告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其中27亿日元(约人民币2.1亿元)用于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至此,新大新材与TKX公司27亿日元的合作项目尘埃落定,作为中间人的刘峰全程参与并精确知道了项目进展。因此,他踩准股票买点也就不难了。
7月买入12月卖出获利38万元
2012年7月2日至11日,刘峰利用“谢某”账户,通过他人操作,买入新大新材89.46万股。2012年12月25日,该账户中新大新材股票被全部卖出。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谢某”账户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的“新大新材”卖出后盈利37.93万元。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通过相关电子邮件记录、涉案人员情况说明、新大新材有关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认定了刘峰内幕交易事实。
证监会称,上述新大新材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以及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刘峰知悉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新大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刘峰全部违法所得,并处75.86万元的罚款。
原标题:证监会再抓“乱伸手”:“80后”对倒股份遭查 中间人借内幕牟利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