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制的曙光
资料显示,早在数年前,关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讨论就已开始。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也随即面世。
不过,直到2011年年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才得以推出。2012年5月,该稿下发到各省和电力公司,开始征求意见。
最新消息显示,由国家能源局所起草的《考核办法》,8月份已经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
发改委主任办公会主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东部地区应承担更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提高东部地区配额指标;二是强化电网企业承担完成配额的责任;三是配额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两级进行考核。
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能源局将修订后的文件再向财政部、环保部、国资委等部委,以及各省政府及发改委、各电网企业和主要发电企业征求意见。
根据上述《考核办法》,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在各省需要承担的具体配额方面,2015年、2017年和2020年的配额都已经有了计划。以2015年的数据来看,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和新疆所占的配额份额最大,为10%;江西、浙江、重庆、四川和贵州最少,为2%;华北地区的北京、天津、河北和山西,加上山东、云南、陕西和青海都为7%;上海、江苏和中南地区都为4%。
从各方信息来看,“配额制”之所以迟迟难产,与涉及到的各相关方的分歧有关,争议较多的地方包括,指标如何分配、指标的落实能否得到有效监管等。
在落实方面,此次《考核办法》规定,未达到配额指标或在年中进度明显落后的省市,将暂停或减少其新增石化发电项目。对超过配额基本指标的地区,超过部分的电力消费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对达到先进指标的地区,将给予示范项目、财政支持、优先进行电网建设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