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九条项目审核
(一)补贴资金按项目发电量核定。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上报市电力公司汇总。市电力公司在每年4月初、10月初将各光伏发电单位的半年实际发电量报送市经信委。
(二)列入目录的项目从发电运行开始享受市级补贴资金。
(三)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的实际发电量确定市级补贴金额。
第十条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对新增补贴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对拟享受补贴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核算补贴金额,并按市财政拨付渠道拨付到各发电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光伏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申报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