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7.项目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对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补贴项目申报工作。
(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县(市)区县经信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委。
(四)市经信委对首次享受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项目通过申报后不需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