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内,集中建设呼和浩特市金桥、沙尔沁,包头市土右旗,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园等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内蒙古区要以现有光伏企业、光伏产业园区为重点,集中发展,链条化发展,形成光伏产业的集聚区。
记者昨日了解到,《意见》明确内蒙古区涉及光伏产业的有关政策,主要支持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区及园区内的光伏企业。对达到相关准入要求的光伏企业,在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光伏产业项目在土地供应、水、环保指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成熟的、具有共性关键技术,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倾斜;支持光伏企业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有关奖励政策的支持;对光伏产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稳定后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将国家每年给我区下达的享受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分配给落户我区的光伏全产业链制造企业;鼓励光伏发电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我区本土光伏制造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鼓励采用光伏模式建设城市景观亮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广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农牧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利用。电网企业优先满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对接入公共系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