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补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三)年终未用的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申报。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奖补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报资料真实、齐全,否则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二)严格审查。各级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三)强化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必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前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年)
2-1.佛山市 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函
2-2.佛山市 区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汇总表(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