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标准
(1)对2014 -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三、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符合奖励和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复核。
(二)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的奖补资金进行复核,并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奖补资金。
(三)供电部门职责
区供电部门负责对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四、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及个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奖补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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