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工商局联合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4-07-16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维护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近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正式印发。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内容分二十章,共105条。第一章至第三章为并网调度协议术语解释、双方陈述、双方义务。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表述并网条件、并网申请及受理以及并网调试等方面内容。第七章表述调度运行、调度指令执行、设备异常处理、值班人员变动告知、网厂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第八章和第九章明确发电计划、设备检修等相关工作。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具体表述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通信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章明确甲乙双方在事故事件中要遵守的规定和义务。第十四章至第二十章表述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和期限、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协议保密要求、附件等内容。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分十五章,共56条。第一章至第三章为购售电合同术语解释、双方陈述、双方义务。第四章明确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有关内容。第五章明确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并强调合同期内国家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执行。第六章表述电量计量点、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计量、检验以及计量异常处理等内容。第七章表述上网电量的结算期、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计算等内容。第八章表述电费计算、结算、计量差错调整电费的支付、用网电费的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和付款方式等内容。第九章至第十五章表述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和期限、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协议保密要求、附件等内容。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并网调度行为和购售电行为,将对促进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并网调度行为,维护和促进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国境内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原《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对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不再适用。

二、协议双方应将所签并网调度协议送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所在省(区、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日 

国能监管〔2014〕331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发展,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之间购售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国境内开展有关风电、光伏发电购售电业务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原《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36号)对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不再适用。

二、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所在省(区、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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