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海润光伏(7.49, -0.02, -0.2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2.63, -0.01, -0.38%)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150120187E13121601-3)(“原协议”)。根据原协议,公司为江苏阳光股份(3.74, 0.00, 0.00%)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向江苏阳光(3.02, 0.03, 1.00%)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经双方共同核查,公司实际拟担保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26日,上述担保期限与原协议不一致的原因系工作失误,为进一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于2014年5月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双方同意并确认将原协议: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修改为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
修改为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
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