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合肥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要求,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规划、政策、标准、宣传四大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大型地面电站、光伏照明、光伏下乡、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等工程,全力创建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立健全太阳能光伏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努力建成“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市建成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200个以上;安装各类太阳能光伏路灯、景观灯10000套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光伏产业产值超过300亿元,在国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中位居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生产、发电企业集聚地。
二、加快光伏推广应用
(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本市及合作共建园区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承担设备的运行管护,保证项目运营稳定可靠。(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工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滩涂、水面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包括交通信号灯),重点是工业园区道路、环巢湖旅游道路、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道路的照明设施,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实施光伏下乡工程。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支持太阳能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美好乡村示范点项目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项目,并继续实施“乡村亮化工程”。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项目。整合集中现有各类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建立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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