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节能政策。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四)加强人才支撑。
落实我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相关政策,加快引进一批光伏产业领域的创新型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
(五)加强用地保障。
支持利用荒山荒地、海岛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不占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取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六)加强组织协调。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规范引导,加强对光伏应用的宣传推广,推动光伏制造及应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
文件下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