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准则明确
作为开展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文件,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准则日前明确,意味着A股市场距迎来优先股这一股票品种又近了一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4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通气会上表示,1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这三个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上市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操作守则。
从具体内容上看,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十二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
五券商获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
经上海证券报记者向各方确认,近日有五家券商互联网证券业务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获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这五家券商分别是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和华创证券。
据了解,上述五家券商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筹备相关业务方案,向中证协申请进行互联网证券业务专业评价。有关券商表示,由于行业背景变化剧烈,相关方案几易其稿,该券商最终提交的方案直至今年2月方定稿。近日,中证协向上述五家券商下发了通过专业评价的函。
五家券商向中证协提交的方案根据各自业务侧重不同各有特色,共同之处为根据客户不同需要分别开设消费类、理财类、交易类服务,其中消费类和理财类账户可为客户通过互联网工具提供场外服务。
上述券商中的多家券商均表示,相关试点资格的发放,意味着继互联网机构大举入侵传统理财领域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即将从防守转为全面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