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最可行
“并购贷款此前主要是银行在做,但效果并非很好。”上述
信托业高管表示,因为银行贷款资金在自筹比例、条款设置等方面要求较为严格。
2008年12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突破了“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禁令。其中要求,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直到2013年11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才表示,支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并购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而且,银行贷款多集中在中资企业海外并购业务。2013年报显示,中国银行(行情,问诊)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98 个,签约金额362.41亿美元。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最近也指出,一方面并购贷款期限较短、使用条件较严,支持力度有限;另一方面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并购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低。
“对于信托,并购业务在中长期的发展空间不小。”王苗军表示,信托介入的模式有三种:一是提供并购贷款的债权模式;二是持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的“股+债”模式;三是通过信托计划成立专门的并购基金,持有项目股权一定时间后再出售。
王苗军认为,在并购业务起步期,提供贷款的模式可行性最大。因为信托的优势在于控制信用风险、融资、灵活的产品结构设计。
“未来更多可能是,信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参与,才能解决庞大的资金需求,如银行可提供后续流动资金贷款。”上述信托业高管表示。譬如在上述盾安环境项目中,股权的转让价款总共7.66亿元,另外盾安环境还对这四家公司拥有13.15亿元的债权余额。
为了筹集股权收购资金、偿债资金,盾安控股集团主要通过两部融资计划:首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的方式,收购8亿元的到期债权;
其次盾安控股集团联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本和中建投信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盾安集团出资7.66亿元、中建投信托6亿元、信达资产1.66亿元,三家都成为有限合伙人,信达资本出资10万元成为普通合伙人。
“在这个项目中,信托的角色是提供贷款。”上述高管分析。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盾安环境向其转让四家公司100%股权及其延伸权益。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委托中建投信托一次或分次向
盾安光伏发放总额为7.66亿元的信托贷款;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还需支付总共7.66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一期支付4亿元,第二期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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