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顺风光电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i i )重整计划;(ii i)本集团及无锡尚德的财务及其他资料;(iv)於完成後经扩大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及(v)股东特别大会进一步详情的通告的通函期将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各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审订该通函之内容,本公司预算该通函将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延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