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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7日,浙江精功科技(7.35, -0.03, -0.4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新能源")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签署了编号为:新能源20131207001的《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3年12月7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上述合同标的物为: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1,88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
4、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11,88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5、付款方式及付款安排
(1)、合同签订后,买方付合同金额的20%定金,即2376万元,卖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合同生效。其余款项视产品交货、验收时间分批付款。
(2)、所付款项(电汇、银行承兑)按买方要求结付。
6、交货时间、进度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全部设备于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完毕。
(2)、交货地点:买方工厂指定地点,卖方负责货物到买方工厂指定位置, 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预付款后合同生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9、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本货物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
(2)、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如由于卖方原因,货物主要性能参数不能满足合同《验收标准》中的要求,视此批货物不合格。
(4)、如果任何一批货物的出厂试验显示未满保证值而且如果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的1个月,未经改善货物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并不被买方接受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绝验收此货物,如果此货物未能达到保证值但可以接受时,货物的价格将按规定给予降价处理。
(5)、非因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卖方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6)、产品达不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或买方要求的,卖方负责调换至合格,并支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买卖双方确认),若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仍需赔偿。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500000000632),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0万元,住所: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8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福海。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生产、销售;自营、代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电池片、光伏组件及系统集成研发、销售;半导体外延、芯片、铜、无氧铜杆、铝锭、铝制品的销售;LED系列产品研发、安装及施工。(以上经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证书经营)。
大海新能源主要从事太阳能硅片的研发与生产、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资金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至今,大海新能源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系列产品的产销规模,将对本公司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