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视野】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分水岭形成

来源:发布时间:2013-12-05 11:14:59

国内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从09年起步到现在已经整整5个年头了,在中国,一个五年恰恰是一个规划阶段的区间,说来也巧,整整五年后,一个分水岭到来了。

我们中有的人在五年前就在做光伏,那时候是海外市场风起云涌的时代,很多人靠外贸发了财起了家,转身变成了行业教父级人物,很多人也学着欧美仁兄的思路做起了IPP,靠卖掉再开发逐步滚大拥有了巨量现金纷纷回国搞起了轻资产公司。

我们中还有的人是在这五年期间介入的,比如笔者。其中有人依旧做海外电站搞外贸,有的人专搞930以后的国内电站,有的人则专门盯上了财政部的金太阳和住建部的BIPV,无论怎样,这期间搞国内的帅哥美女各路土豪及屌丝们都随着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科技部以及各路地方政府的一举一动惊心动魄的活着。可能一纸文件,或甚至领导的一句话,就会让人从大喜到大悲,或从大悲到大喜。

更有一些人,甚至是从近两年才开始关注国内光伏电站市场的,他们中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有持币投资的土豪,有由于各种诉求紧盯分布式的潜在投资主体。他们应该感谢先驱先烈们把电站的EPC建设成本压缩到如今的如此之低,他们也应该先驱先烈们的努力奋斗导致十二五规划时国家竟然经过多次修改把2015年底的目标定在了35GW这个宏伟数字上。他们也更应该感谢先驱先烈们通过血与泪的教训倒逼国网南网在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上不得不做出了让步与承诺。可以说,你们很幸运,来得早不如来得巧,这个分水岭一过,你们的机会也就来了。

分水岭的标志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国能新能[2013]433号,分别发布于2013年8月29日和2013年11月18日,一个明确了今后光伏电站的管理办法,一个明确了今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虽然都写有“暂行”二字,但其含金量也一点儿不打折扣,基本确定了2014、2015两年我国光伏电站规模向35GW进军的依据。在中国这个特色国家,只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了,下面的事情自然就好办了。

先说光伏电站。2013年10月29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向各省下发了《关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的函》,目的是在于统计2013年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摸底2014年预计建设规模,以便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年度规模管理方案。虽然各省的研提意见,即《建设规模调整表》已于2013年11月10日上报回能源局(上报数字远大于能源局预计),但这个极具计划经济特色的年度规模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下发(预计会和配额制配合发布),但既然这个建设规模是经过国家能源局根据各种因素和实际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的,参考性可见一斑。

根据《2014年各省(区、市)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所预计,2014年国内的光伏电站预计新增4G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新增8GW。只要国家电网的送出能力跟得上,4GW的光伏电站全部被新疆、兵团、甘肃、青海、内蒙包揽都不是问题,何况还有如江苏、浙江、河北、山东的鼎力相助。不过就像函中备注所提到的,光伏电站栏目中括号内数字表示在不出现弃光限电情况下有效(弃光率按70%计算,预计新增光伏电站为3.27GW,有730MW将因为弃光无法并网),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中国式产能过剩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是大放异彩的。相信只有把事情交给市场才能真正的解决这种不匹配,不然不管能源局领导开多少会,地方政府领导见多少次刘振亚恐怕也不会顶多少用。所以,国家终于想明白了,不再提大规模集中应用了,改把导向调转到分布式光伏应用上了。

回到329号文件。国家出台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办法之后,各省就要根据这个办法制订各省的管理办法,虽然光伏电站从核准制改到了备案制,但由于有年度总量控制,所以从审批门槛上来说,还是一样的。当然,只要你肯,备案一定比核准容易很多,毕竟少了很多支持性文件的要求,但是你的项目是否能够被国家能源局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就要看你的真本事了。

要做备案的项目投资者们要注意了,首先看一看你的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然后将光伏电站项目上报到所在地级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并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需要注意一定要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场址,并与省、市电网企业同步落实接入电网意见作为项目备案依据。项目备案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环评、规划选址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手续后便可开工建设。原则上已备案的项目应在一年内完成光伏阵列铺装,不然小心上黑名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补贴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执行,项目单位一定要在光伏电站并网投产后1个月内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审核确认申请,并通过他们的初审后再上报国家能源局。

无论如何,只要不遇上弃光限电,能拿到备案批复并进入了财政补贴目录,那就恭喜你,无论是0.9、0.95还是1元/kwh,20年稳定PPA,收益妥妥的。


下面我们来说说433号文件,这文件绝对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从2009年到2012年,整整四年,国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都是倚靠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来发展的,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这些项目始终都不能逃脱骗补阴影的魔掌,最终不得不在2013年的夏天被清算叫停。虽然现在还会陆续的有一些刚刚开工的金太阳或BIPV项目赶上清算末班车,但政策前进的车轮让他们终归成为了历史,分布式时代大幕揭开。

分布式政策很好的解决了骗补政策漏洞问题,并从规则设计上促进了大家以提高电站的整体系统发电效率为前提投资建设项目,最重要的是通过度电补贴的模式有效的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用有限的资金补贴更多的项目,让更多的投资者收益,以此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增加,有效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一定程度减轻了以往电网远距离输配新能源电力的压力。

对于433号文里面的诸多亮点,笔者不再赘述,只针对其中几条提几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1)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如果有法人想在自己的工厂屋顶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但没有赶上2013年年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统计,那2014年通过备案后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可享受分布式补贴?年度总量控制应该只是一个规模,而不是具化到项目列表吧?从逻辑上来说,只要在总量内,先到先得才合理)

2)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由于备案工作中免除了发电业务许可的环节,法人是否可以给电网开具电费发票,税率是否按8.5%计算?自然人去税务局按月代开发票是否可行,直接从补贴资金里扣除17%后支付给自然人是否合乎程序?)

3)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余电上网部分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直接并到其他电力用户工厂使用?还是必须通过区内10KV分配只能用脱硫煤价格使用?)

希望在下一个细化文件或地方政府的执行细则中看到解答,也同样希望发改委能源局都够关于分布式发展的核心难题(法人及自然人投建分布式项目的融资渠道及具体流程、屋顶电站存续性系统风险的解决办法、合同能源管理管理模式在国内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我们已经在329号和433号文件中看到了政府切实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诚意和决心,所以衷心希望政府能够看到并找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进中的难题,否则2015年底做到35GW的规模只能是个美好的愿景。

其实,为什么笔者坚信这两个文件是国内电站发展中的分水岭的标志呢?就是因为这之前国内项目从来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文件或办法告诉投资者应该怎么做,方向在哪里,诸多相关部门的关系如何协调解决,没有人能看清哪怕是明年政策会怎么走,怎么变,市场在哪里。其实在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笔者还在怀疑这是否还是在作秀,只是在为欧美双反做出一个表态,现在看来,政府确实来真格的了,确实是想把国内市场做起来了,所以笔者才会判断之后出台的这两个文件会是个分水岭。

笔者大胆预测,2015年之前,随着离平价上网越老越近,有补贴甚至附加补贴的光伏电站将会走向最后的谢幕,而谢幕之前的这些项目也会像2012年的末代金太阳一样炙手可热。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呢,则像一个新生的婴儿,将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逐渐走向成熟,慢慢放量成为中国光伏发电项目的主力军,与末代光伏电站相反,2014年享受0.42元/kwh补贴的分布式项目将会像当年930项目一样逐步显露她的光芒。不过,经验告诉我,想做好电站,无论你处在哪个环节,一定要为你的上下游做周全考虑,不要为了某一点利益蒙蔽了双眼堵住自己前进的道路。市场大得很,不必着急,耐心做好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市场会给你一个惊喜!

写在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分水岭形成之际,献给爱光伏并为之奉献青春,无论遇到多少艰难险阻仍然坚守阵地的光伏人们!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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