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上缴国库。
刘某系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电力集团副总经理兼工程部部长,其利用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施工单位审核、合同审批、工程验收、项目付款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收受承建商黄某、樊某、李某等25人所送共计人民币715.58万元钱款,并在公司工程项目发包、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上述承建商关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追缴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