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统筹——光伏国内市场化健康发展“命脉”

来源:Solarzoom发布时间:2013-09-25 18:56:27
 自由市场发展到最高级的阶段是科学市场统筹。是以科学发展的思维积极影响市场,并通过市场的自身作用的有效发挥,达到市场满足民生需求、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的。

在产业的调整和升级中,光伏产业作为一个面临暂时严峻困境的新能源阳光产业,将如何在走向市场中,真正扎根于其在国内生存的土壤,获得其应有的喷薄生机?这看起来是个产业调整的问题,但调整得成功与否,却要看市场统筹的是否合理与科学。

在市场统筹上,欧美自有欧美的高明之牌

对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化,现在业界中有两种颇为流行的看法:

一种是: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论。他们以前几年欧美国家以政府倡导“百万屋顶”计划,实施光伏价格补贴,巨额投入扶持资金,拉动社会各方面对光伏发电的消费需求为例,把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视为光伏打开国内市场的金钥匙,目光聚焦在“推手”的作用,价格刺激的一抓就灵。

另一种是:自然淘汰的市场经济论。他们同样也是以欧美的光伏产业和发展为例,不过,他们引证的是当前,是欧美政府在现阶段所开始实行的取消对光伏的发电补贴,大幅削减对光伏财政支持的新的状况和动态。他们的理由简单而直接:存在就是合理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无须“推手”,欧美的光伏新政证明了他们扮演“推手”的失败。光伏的发展在于真正自生自灭的市场淘汰。

这两种看法,如果拿这些年欧美光伏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开拓的实际业绩来衡量,就会发现,其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形而上的割裂了事物发展的过程和因果关系。

前一种看法,在强调了政府的“推手”作用时,忽略了这个“推手”作用,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这个国家面临的光伏发展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内外所存在的可影响该国的这一产业发展的市场与社会的经济环境。

也就是说,这个“推手”作用不能神话般的夸大,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所显示的力量事实上是政府实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有效地发挥了市场要素的作用和经济社会力量的结果。“推手”的作用不在于有神力,而在于这力量发力准确,找准了当时能够带动影响全局的着力方向。

后一种看法,在注目于市场的自我发展力量时,遗忘了现代市场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借助于政府“推手”的作用,特别是在关乎科技发展、产业更新、国内外市场急剧变化严重影响到国计民生时,那关键的一推,几乎曾改写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

持这种看法的人,他是一种以有色眼镜来秋后算账的人:不看果实,只算落叶。当曾经发挥了“推手”作用的政策,当今已落后于经济与市场的发展,需要新的调整时,这种人找到了“靶子”。他们以政策的不适应为依据,重弹起市场发展神圣不可干预的老调。

事实上,不可否认的是:欧美国家近些年的光伏政策,无论是起始时期的价格补贴和近期的扶持资金的缩减,并不像前面所说经济学者所猜想的那样,当年仅靠补贴政策,而没有国内外的环境和条件,就造就了他们很快在几年中实现“百万屋顶”式的光伏市场化的辉煌。也不像那些自命权威的专家那样断言的:所谓,当前欧美现在尝到了政府干预市场已造成的他们难以咽下的后果。

让他们难以自圆其说的是:欧美当前确实已形成了光伏发电的极大的应用市场,而且也带动了亚非一些国家采取积极政策,在启动和开拓光伏发电的新市场领域。至于,欧美国家,近期适度的减少政府对光伏的财政支持,减缩电价补贴,那是,他们因得益于前几年扶持政策,已形成比较强大和健全的光伏市场,目前已可以依靠市场的运行,来实现一定的自我发展的原因。

在这些国家:光伏市场的的确确发展了,政府的市场干预由加强扶持到开始放手,这恰恰说明他们并没有不顾市场规律,迷信“推手”;也没有一味任市场泛滥,让产业自生自灭。他们显然在认识或者设法驾驭市场经济上似乎要比那些“站在河边不湿鞋”的专家学者高明。


 
那么,在这一点上,这些欧美国家高明在哪里呢?

笔者以为:高明就高明在:他们在光伏国内市场化的进程中,运用了比较科学的统筹思维和方法,把政府影响市场的作用定位在市场统筹上,而不是盲目地做”推手”。

市场统筹是光伏产业国内市场化的重要前提

“市场统筹”的概念不同于计划经济。

它是科学的运用市场要素和市场规律,来发展和健全市场,让市场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在市场经济由原始到现代、由低级到高级演进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认识逐步深化,由感性到理性所逐步积累的成果。
欧美国家在光伏市场的发展上有效的运用了这个成果。这才是我们要真正借鉴的。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许多高层领导和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国家新近出台的光伏新政,以及总理的有关讲话中都贯穿了市场统筹的思维和观念。

只是由于许多人习惯了像前面那些专家那样的两极思维方式:不是计划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未能理解,统筹不是主观臆断,而是建立在科学的思维和方法论之上的。因此,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光伏发展的市场统筹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健全和推进光伏新政,促进清洁能源市场化发展无法绕过的前提。

当前,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化,市场统筹面临着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化,必须统筹资源的利用和配置

要健康地发展光伏产业,要把这一提供绿色能源的产业真正的推向国内民生市场,必须在资源的利用上有科学的统筹意识。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源配置的国内特殊复杂性。

在这一产业生存与发展所需重要的资源中,阳光、土地、建筑与空间是一些非人的意志可以支配其轻易改变的资源。
阳光的日照量受制于地理位置是自然所形成的。这种自然所形成的日照差异,决定了我国东部与西部的一些地区的光伏发电成本相差在30%以上。
我国土地的利用成本,城市寸土寸金,连带得其建筑物之上的顶层的受光面积以及其上的日照空间,也成了并非唾手可得的商品和资源,至于聚居密集形态的民宅小区,无论城乡,其繁杂的物业分割关系,也分散了光伏资源的有效使用。

这一切,在西部的漠荒地区或绿洲与新兴城镇,显然未能构成问题,也对光伏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但西部发展的暂时滞后,制约了光伏发电的低成本应用和发展。

因此,在资源统筹的问题上,就不能不首先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应该说,政府出台的光伏新政在这方面有了统筹的原则规划。从资源的分布配置出发,对不同地区的产业引导也是相当合理的。
比如:在西部倡导光伏产业向光照资源丰足的地区聚集,适度以竞价上网形式激励投建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在东部则着重以电价补贴的方式支持电力资源短缺的地区,吸引民间投资,发展屋顶分布式电站。这些决策是符合资源配置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决策的引导还需要切实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加以落实,予以配套才是完整的统筹。

还应该看到,向西部的产业聚集包括两个方面。它不只是光伏原料生产产业与西部能源化工产业的聚集,以西部富饶的化石能源(煤炭石油)与晶硅产业的聚集互补,以就近取材和综合利用,大幅降低光伏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是光伏发电产业与西部电化冶金与高压直流电网等重点建设的产业聚集,这种聚集将极大地直接降低光伏发电的使用成本和流通成本,牢固地建立起光伏发电的市场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呼唤新政出台后相应的采取相应的促成这些光伏走向西部市场的深层措施与完善竞价上网制度,是标本兼治的关系,两者应统筹于未雨绸缪。

在东部,对光伏发电的统筹,目前,仅仅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接受程度,以实施价格补贴来刺激有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的电力成本较高的地区发展分布式电站,显然也是不够的。

因为,这些地区的建筑屋顶资源,特别是民居村舍,大都是分割在众多的业主手中,如果不以经济手段和法律规范,给业主以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其建筑成本,并明确屋顶其上的空间及阳光资源的社会共有属性,奠定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的物质社会基础,那么,这些屋顶资源是很难通过社会协调得到适度规模、较高效益的开发的。

可以说,屋顶资源没有统筹解决的办法,和屋顶资源的合法市场的有序交易的建立,即使价格补偿到位,这些地区也因缘木求鱼,而很难形成民间投资建设分布式电站的气候。


 

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化
关键要统筹解决光伏发电的市场生存环境


光伏产业和光伏发电是在各种能源的电力生产的互补与竞争中产生并发展的新兴产业。其走上市场,必须有其与已稳定立足市场的其他能源的电力产业共生以及在竞争中发展的条件和空间。这也是一个亟待在统筹中解决的问题。这在我国电力生产基本上还是大一统的现行体制中,尤为必要。

当前所实行的自下而上的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制度,沿袭着以往典型引路的传统做法,意在集中使用国家扶持的政策和财力,在市场开拓上寻取必要的标杆和突破口,这显然没有错。

可是,如果统筹发展的问题考虑不周,这些示范项目就很难在科学发展的棋盘上产生正能量的应有作用。
应该从以往的“金太阳工程”总结这样的教训:光伏产业国内市场的拓展,仅有金太阳的主观热力很不够,关键要有吸纳这种热力的空间,要在当地有效形成光伏产业在市场中生存的条件和环境。

于是,新政在推出时,十分强调市场统筹理所当然。
所以,当前,各地在响应新政,踊跃申报示范项目时,更应该把精力花在落实新政,营造光伏的生存环境的市场统筹上。
相比而言,积极鼓励基层出现申报示范项目的冲动,远没有认真做好上下结合的科学统筹来得重要。按照新政和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各地尤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对营造当地光伏发展市场条件的统筹。

比如,依据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以及电力能源供求状况,合理预测光伏发电市场需求与建设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在制定这一目标时,对发电自用,还是上网输出?是解决发展的增量用电,还是用于替代原供的非清洁能源用电?如何地将光伏发展体现在当地的电力发展的产业格局中,并得到相应的民间投资和财政支持。首先要心中有数。

其次,当地的电网建设如何在国家电网的统筹规划下,统筹解决当地的光伏新电力能源的吸纳和调节与流通:分布式光伏电站家庭或单位自用的智能电网支持,规模化直接应用于以直流电为能源的相关产业的电站的微电网和近距离输电的配套,以及大型电站的直流高压电力的远距输送。

这些,都是光伏发电市场化的重要条件。

一个地区的光伏发电的发展必须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地重视了这些条件的培育和形成,才能出现光伏的良性健康发展。

在这一关键环节上,要做到“新政”要求的“鼓励自用”并保证“余电上网”,这个承诺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个要统筹兼顾的系统工程。

 
 
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化
亟待现有电价评价体系的统筹变革


在市场化的推进中,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决不是价格决定市场,抓了价格一切就灵。

事实上,目前对光伏产业之所以采取电价补贴的方式,以推动其市场化,其表面原因是为了扶持新兴的有前景的产业,给予的激励措施,事实上,其深层原因是市场现行电价与光伏发电的真正价值发生了背离。

现在所实行的市场电价的价格评价尺度,由于各个能源产业的竞争与市场平衡,由于市场供求作用和政府出于国计民生的政策干预,以及各种历史原因,长期以来,都大大低估了化石能源发电在资源上所造成的不可再生的永久性损失,以及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没有正确反映水力发电在改变生态环境,土地利用、人居条件、文化地貌等方面给社会带来的后果和负担。更无法精确估量核电的潜在性危险得到万无一失的有效防范,这些防范成本何以计算?

所以这一低估,自然也就使现有评价体系不能正确反映光伏作为清洁可持续发展能源的实际价值。

因此,在暂不改变现有电价评价体系的现实里,对光伏发电电价的价格补贴只是一种现阶段的市场统筹行为。这种行为要得到市场的理解并被市场接受,必须将光伏电价进一步细化,让现有光伏电价补贴中属于其物有所值的部分显性化,得到合理的相应的补尝,与激励性的补贴区分开来。这样,光伏电价向价值回归,补贴才是有激励性质和激励作用的补贴。

但是,要标本兼治的解决问题,还需要以此为契机,把电价的这一现阶段调整,作为推行整个市场电价统筹的一个突破性环节,来推进整个电价评价体系的改革。

整个电价评价体系的真正统筹性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改革的目的是要电价评价体系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运用市场规律,激活市场要素,推进电力能源结构的清洁性可持续性的革命性变化。

不可否认,当前的能源结构调整中,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

一些阳光资源十分优越的地区,有投资光伏发电产业的非常有利的条件。可是,当地现在建立电厂的投资取向,依然是首选以煤和石油等化石能源来建厂。

一些生态保护本已十分艰巨,农耕緑地的开垦多年才形成格局的地区,本可以以充足的光伏能源建立新经济。可是,他们却宁可牺牲多年的土地开垦成果与付出,来重新安排山河,搞劳民伤财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水力发电。

更难以令人置信的是,当经济结构进行可持续调整,煤炭的市场需求下降,有可能出现能源调整的新契机时,不少煤炭产地,却并不思考如何统筹资源开发,将煤炭资源用於具有更高附加值和利于国计民生的煤化学和其他产业的产业转向,竟一味地仍坚持维持煤炭用于能源的增量生产。

一些地区的领导竟闭目不见过度的煤炭滥采已给地方造成了年达数以百亿计的生态灾害损失,仍四出活动,仍要上煤炭电力大项目,仍要促成其他地区采购更多的煤炭发电,搞空前的国内省际间的促销竞争。

这些背离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固然有政绩冲动的成分在内,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利害关系,是追逐利润的冲动。这种冲动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原有的市场电价评价体系下促成的产业利益链仍在。要打破这个利益链,势必要进行现有电价评价体系的改革。

要凭借市场化推动能源结构的清洁可持续性改革,电价评价体系要依据市场统筹的原则,调整现行的已被扭曲的背离了价值规律的电价,不但要合理调整包括光伏能源的电价,更要合理调整化石等其他非清洁能源的电价。使化石等非清洁能源的现行电价中,因政策和其他因素长期忽略不计的由社会分摊的资源消耗、土地占用、环境治理、灾害防救、生态恢复等人为隐性了的成本,显性明朗化,并以消耗、税费等体现在电价的市场价格中。

这样,才能让价格向价值回归,真正显现曾被扭曲而被隐蔽了的化石等非清洁不可持续能源的竞争劣势,在物价比对的尺度中,让社会和人们回到对光伏等清洁可持续能源的理性选择,创造促进具有真正有益民生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也就是说:一时的电价调整是治标,进一步地做好电价评价体系改革,是治本。引导社会和人们对消费、生产和发展,做科学理性的市场选择,这是包括对价格以及前述资源、环境等问题标本兼治,建立现代市场统筹的应有之义,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行之道。
也就是说,当前,光伏产业和一切清洁可持续发展能源的市场化呼唤,实质上是对科学统筹市场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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