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售标的基本情况
1、金昌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股东情况:海润京运通持100%的股权。
2)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
3)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2日
5)注册地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95号
6)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科目
2012-12-31
2013-6-30
资产总额
1,017,825.27
1,057,873.54
负债总额
20,244.00
60,754.80
资产净额
997,581.27
997,118.74
2012年度
2013年1-6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2,418.73
-462.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418.73
-462.53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与拟转让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如金昌海润于交接之日,其财务显示净资产低于原协议转让价格的,顺风投资按净资产额支付转让价款。该作价依据符合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准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股权出让方:海润京运通太阳能实业投资(太仓)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股权受让方: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2、交易价格:95万元人民币。
3、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汇款
4、交付期限:《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5、交付或过户时间:
●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后,甲方应立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乙方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金昌海润章程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给甲方或签署相关的与股权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以使得股权变更顺利进行。
●甲方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金昌海润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其它准予股东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发送给乙方确认。
●乙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后,甲方、金昌海润需与乙方同步准备、同步完成递交股权变更所需资料到工商备案,如因甲方、或金昌海润的原因致使工商变更等手续不能完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金昌海润的相关资料、物品,包括公司印章、合同协议原件、办公设施、办公物品等等。
6、债权债务:
●甲方特向乙方陈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真实的,未被挪用于非公司业务开支项目;截止到项目公司交接之日,项目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其他或有债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欠费或罚款而未支付等情形;或是如存在债务,以及其他欠费,罚款未缴清等等,但项目公司的净资产额应与注册资本一致;
●如项目公司于交接之日,其财务显示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甲方愿按净资产额接受转让价款;
●除截止项目公司转让之日,其财务显示的且经乙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外,其他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受。
7、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8、协议生效时间:2013年8月16日
9、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备案等,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除返还股权对价款外,还要就乙方所受损失给予赔偿。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须支付该期金额万分之一点六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日的,则甲方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如选择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应行动,以使股权恢复到转让之前的状态。
●由于乙方延迟提交资料或签署文件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则甲方履行相应义务的时间可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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