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重要的制度有: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于,当前在中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二、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必要手段。
四、防治特定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之外,还对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和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作出了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