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挽救措施多样化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以及新的战略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均实质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新的战略投资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置换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据破产法规定,为继续经营新获得的贷款、新发生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共益债务,处于优先于旧债的清偿地位,这就有利于消除新债权人的顾虑,使企业获得新的资金与交易支持。
重整程序对当事人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需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可在满足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挽救无法进行。
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订、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订重整计划,并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负责执行重整计划。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及其高管人员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尽早申请重整。
当然,企业要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也是应具备一定条件的,即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
如果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后,能够及时启动重整程序,可以为企业挽救提供最大的成功机会。
无锡尚德重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无锡尚德的重整案件刚刚启动,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还没有召开,重整计划草案更未及制定,很多重要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未及查清。所以,目前情况下对案件具体问题还不宜推测或评论。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类似重整案例,对无锡尚德重整案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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